公司上月的货物因破损于本月产生部分退货,上月销售数量10吨,退回1吨,同时本月补货1吨给客户,这种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要退票重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发项目为亏损项目,造成项目全部销售完毕后仍有大量增值税留抵。请问在项目公司注销时是否可以申请退还全部增值税留抵税额?
如果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留抵退税的相关规定,可以享受留抵退税政策。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您好,请问有一家职业技术学校给我司介绍一批实习生到我司进行实习,实习生并非此学校的学生,我司因此需支付对方一定的服务费,现在学校需要向我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此发票需开具什么税分类代码的发票呢?
目前最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已经大体涵盖了所有行业,纳税人可以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45号的附件中下载查看。如果对于企业所销售的服务无法准确判断在编码表中所属哪个大类,可以参考财税2016年36号文的附注。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你好!我开发公司和一家咨询公司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我公司按合同支付相关咨询费用,但对方一直未开发票。在合同执行时不慎违约,我公司又按合同条款向咨询公司支付了违约金,但对方仍然未开发票。后因业务事宜引起争议,我公司起诉咨询公司,并要求对方尽快补开前期的发票,以免带来税务风险。但对方称,已到法院起诉,是可以不用开发票,凭法院相关凭据入帐可以税前扣除。我公司想确认;这种情况到底要不要对方开发票?请详细讲解,并告知所属相关政策文件的公号及内容。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2019年9月16日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十二条、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于,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请问,电影院里现场制作的爆米花是不是可以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释……(七)生活服务。……4.餐饮住宿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1)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
我是收票放,我们收到发票联和抵扣联,抵扣联直接给了财务,发票联在做单据后走流程的时候发生了丢失,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公司能用抵扣联的复印件入账吗?还需要给税务机关申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规定:
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老师您好,主营业务是商务管理服务和物业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是多少?应该参照哪些政策文件申请核定应税所得率呢?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三条规定:销售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