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现在在一家企业上班,因企业刚成立,公司要求我们提供发票支付筹建期的工资,我想咨询一下,我去税务局申请代开咨询服务发票,能否享受月10万元的增值税优惠?
您的咨询问题中,您取得的收入是工资,支付方对员工工资的支付不需要发票。您无需提供发票!
我公司煤棚结构:四周是墙体围成,顶上是一层鼓风机吹起来的气膜,主要是为了防止煤灰及粉尘,这样的建筑是否符合房产的定义?如果符合的话,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我公司有一工程款纠纷案件,我公司胜诉,裁决由对方支付此案律师费、鉴定费、仲裁费、工程款及违约利息。对方将所有款项支付至法院执行厅。现对方要求我公司提供所有款项的发票,对方提出如不提供就举报。我公司认为,1、仲裁费可以由仲裁委进行冲红换开;2、违约利息由我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3、律师费、鉴定费这两项费用均为相关机构为我公司提供的服务,我公司与败诉方无此类服务发生,不应开具发票给对方,对方可以按照裁决书入账,请问,我公司这样处理是否正确? 该如何回复对方?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你好:
我们公司在同一个县(市)注册有一个分公司和总公司,现在因经营需要,把分公司业务合并到总公司,分公司注销,分公司资产负债、劳动力全部并入总公司,是否要交增值税?如何办理分公司的税务注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如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但有发票联复印件是否可以直接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作为记账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工会组织发放给职工的节日慰问品,是否需要合并到工资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属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文件中规定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注:工会经费按相关规定计提;慰问品人人有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都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是一家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持有该公司40%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我认缴出资额20万元,尚未实缴注册资本。2017年我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市民赵先生,转让协议上注明的价款为0元。截至转让时,公司净资产为负数,我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大股东将股票质押给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直接将融资资金划入该股东的公司,公司将需要支付给证券公司的利息划入该股东的银行账户过渡,再由该股东全额支付给证券公司,股东实际上未取得任何收入。
请问:该股东是否需要纳税,若要纳税需缴什么税?谢谢!
“上述情况,如是股东和证券公司签订借款合同,股东将资金借给公司使用,则属于股东向股东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股东需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有实际缴纳增值税的,还涉及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老师好: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牌挂方式拍得开发用地,所拍地块上面有他人所建的建筑物,在政府招牌挂文件中已注明地上有此建筑物,并要求拍买人支付土地价款以外,还要支付此建筑物的费用,故我们企业需要给前期施建人支付购买此建筑物的价款,对方提供在建工程发票,我们开发企业支付的此项支出,可以作为该项目的建筑成本抵顶增值税,及土地增值税的建筑成本吗?(此建筑物我们设计规划到容积率内,作为商品房对外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于营改增以后取得一宗土地的使用权,现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请问是否适用于2016年36号文中“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缴纳增值税,如不适用应当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