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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客户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去税务局询问说是河南省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取消

客户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去税务局询问说是河南省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取消

客户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去税务局询问说是河南省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取消,请问下有什么文件说明这个报税证明单已取消了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财税〔2018〕164号)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收入纳税规定,还是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164号)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收入纳税规定,还是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您好,我想咨询:

因劳动关系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不是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纳税,是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收入纳税规定,还是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目前厦门税务柜台表示系统已经取消该证明,请问单凭专票记账联复印件能否作为抵扣凭证?

目前厦门税务柜台表示系统已经取消该证明,请问单凭专票记账联复印件能否作为抵扣凭证?

已开具增值税专票丢失,需要销售方提供相应的记账联复印件以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但是目前厦门税务柜台表示系统已经取消该证明,请问单凭专票记账联复印件能否作为抵扣凭证?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业务已取消,不需再开具该证明。若发票联及抵扣联丢失,应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规模养殖业占用农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规模养殖业占用农地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本法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十二条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房产,转为一般纳税人销售房产时增值税如何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购入房产,转为一般纳税人销售房产时增值税如何计算

新开办房地产企业外购房产自用时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续转为一般纳税人企业,之前购入的不动产对外转让销售,应如何计算增值税?


您好,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一般纳税人企业2018年购入套房供员工住宿使用,进项税额未抵扣,2019年底欲出售,增值税应如何计算?

一般纳税人企业2018年购入套房供员工住宿使用,进项税额未抵扣,2019年底欲出售,增值税应如何计算?

一般纳税人企业2018年购入套房供员工住宿使用,进项税额未抵扣,2019年底欲出售,增值税应如何计算?可否按简易计税处理方式按5%征收率?或是纳税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3%减按2%简易计税?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文件规定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专票丢失证明电子税务局中由哪一方填写报告

专票丢失证明电子税务局中由哪一方填写报告

请问客户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后,在电子税务局升级后,原本的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无法开具,据说应在电子税务局中-特定涉税信息报告-发票遗失、毁损报告表中填写,那么是由客户方填写,还是由开票方填写,如由开票方填写是否会有罚款?


您好,发票挂失损毁报告应由丢失方处理。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根据上海铁路局最新规定,杭州东等45个车站开始试行电子客票,不再出具纸质车票

根据上海铁路局最新规定,杭州东等45个车站开始试行电子客票,不再出具纸质车票

根据上海铁路局最新规定,杭州东等45个车站开始试行电子客票,不再出具纸质车票,若有报销需求的,再前往车站售票窗口换取报销凭证,并且电子客票报销凭证遗失不可补办。

对于我司而言,职工基础大且出差频繁,同时,火车东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人流巨大,为了取得一张百来块的报销凭证耗费的排队时间极长,不符合国家致力于减轻纳税人工作,简便纳税人办税等精神,请问针对该事项,税务局是否有简便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有一大型机器需要分期收款,那么当期开具的发票该怎么开?数量可以是非整数吗?

有一大型机器需要分期收款,那么当期开具的发票该怎么开?数量可以是非整数吗?

有一大型机器需要分期收款,那么当期开具的发票该怎么开?数量可以是非整数吗?比如0.25台?还是不用写数量明细,直接开据当期款项金额即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收款方应根据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5万元利息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5万元利息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我公司2019年初取得政府扶持资金1000万元符合免税收入的条件,2019年取得该扶持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5万元。请问这5万元利息收入可以作为免税收入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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