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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利息收入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利息收入是否交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2019年初取得政府扶持资金1000万元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2019年取得该扶持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5万元。请问这5万元利息收入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咨询司法拍卖中的企业所得税

咨询司法拍卖中的企业所得税

我司通过阿里拍卖平台竞得XX房地产,此次拍卖公告中规定“因本次拍卖成交办理权属转移登记产生的税费依照税法规定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部分,由拍卖成交价款中支付(需由买受人先代为垫付,先自行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 我司认为企业所得税是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税收,按纳税年度计算,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与房地产拍卖无直接关联,非本次交易环节产生的税费。 该理解是否正确,请予回答。谢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的征收管理办法。按咨询中所述,纳税人是拍卖资产受让人,无需就此项资产交易缴纳企业所得税,也没有替资产转让方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资产转让方应将拍卖资产收入计入应税收入总额,按规定计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办税百问

个人已经分配纳税人识别号,但网上购物或电话充值等业务,开具的针对个人的发票,为什么发票抬头还是个人二字,并不是纳税人识别号?

个人已经分配纳税人识别号,但网上购物或电话充值等业务,开具的针对个人的发票,为什么发票抬头还是个人二字,并不是纳税人识别号?

你好,个人已经分配纳税人识别号,但网上购物或电话充值等业务,开具的针对个人的发票,为什么发票抬头还是个人二字,并不是纳税人识别号?我觉得个人纳税人识别号非常具有意义,统计个人交税情况,以及企业发票的实名报销方面都有很积极的作用,更利于培养公民的纳税意识。应尽快普及个人纳税人识别号的使用场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无偿借款能否视为视同销售服务扣缴增值税?如果扣缴,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无偿借款能否视为视同销售服务扣缴增值税?如果扣缴,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境外一家企业对境内一家企业持70%股份,今年向境内持股企业无偿借款。请问无偿借款能否视为视同销售服务扣缴增值税?如果扣缴,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我司若在2020年度4月前发生的各项成本开支是否都可以列入清算成本?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我司若在2020年度4月前发生的各项成本开支是否都可以列入清算成本?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项目于本月(2019年11月)竣工验收,选择2020年4月作为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的规定,我司若在2020年度4月前发生的各项成本开支是否都可以列入清算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适用财税〈2018〉57号文吗?如果适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改制为一人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适用财税〈2018〉57号文吗?如果适用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鉴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负无限法律责任,如何改制为有限公司具体情况请提供给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企业向个人借款,还款时有没有个税?有的话,个税如何计算?在哪里申报?还有就是利息是如何确定的。

企业向个人借款,还款时有没有个税?有的话,个税如何计算?在哪里申报?还有就是利息是如何确定的。

企业向单位借款,还款时有没有个税?有的话,个税如何计算?在哪里申报?还有就是利息是如何确定的。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根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在清算所得税问题上,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社会保险能否在清算所得税前扣除?

在清算所得税问题上,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社会保险能否在清算所得税前扣除?

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在清算所得税问题上,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社会保险能否在清算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纳税知识

这栋楼是否能按照税[2019]38号文件,按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这栋楼是否能按照税[2019]38号文件,按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公司为专业供热企业,无其他营业项目。我公司现有一栋生产调度楼,该楼一部分是直接为供热调度服务的,另一部分是供热职工办公使用的。该楼虽然不是直接供热的厂房,却是间接的为供热服务(我们单位的营业范围只是供热,没有其他营业项目),所以请问这栋楼是否能按照税[2019]38号文件,按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因为该文件中“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的厂房及土地”,没有明确写明是否包含间接为供热所服务的厂房及土地,所以想咨询一下,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的规定:“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营业税时期集团统借统还需要开具利息发票吗?

营业税时期集团统借统还需要开具利息发票吗?

营业税时期集团统借统还的银行贷款,集团公司在收取下属子公司利息时,需要对下属子公司开具营业税发票吗?还是只需要开具收据即可?谢谢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3-21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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