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个人提供劳务,已缴纳了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税。请问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能否扣减增值税、城建税和附加税额后再计算?还是说只能扣减增值税税额后计算? 想知道,城建税和附加税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附加税费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缴客户端本期收入填写不含增值税的收入扣除城建税附加后的余额。
老师,您好!我司销售给一家外国公司产品,现款项无法收回。做成坏账核销,想纳入所得税汇算清缴抵扣金额,请问需要留存什么资产损失证据资料?非常感谢!
资产损失的确认证据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办理。涉及具体业务的,也可以与主管税务局联系沟通。
我公司是一手机销售企业,公司把销售业务外包给某某销售公司,销售公司负责销售产品、产品宣传,展示展览、营销策划等,销售公司给我公司开具发票,发票内容有:销售服务费、营销策划服务费及展示展览费等,我公司按照最终的销量、业绩达成等,结算服务费等,请问:1、销售公司对我方开具的发票内容与税法规定是否冲突?2、这种商业模式税务应该如何处理?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党团建工作不属于下列文件规定的范围,用于党团建工作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我公司存量房交易实际交易金额小于评估价,按照评估价值缴纳增值税完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只认实际交易价格的金额),另外评估价高于实际交易价的评估增值部分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因此,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不再需要登报声明作废。
我公司拟迁移财务部至五象新区新成立一个财务共享服务公司,请问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自贸区和良庆区的税收优惠有哪些?依据是什么?
现答复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的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免征增值税政策若干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你好,请问下100%控制下母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划转第三方公司5%股权,但母公司直接持有95%第三方公司股权。这个适用处理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母公司以不动产增资入股子公司,印花税按什么税目缴纳?产权转移数据或资金账薄,还是两种税目都要交?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具体请持该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