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下关于土增税问题,具体情况如下:
A公司是香港自然人施某100%持股,注册地址在福州,为生产加工型企业,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现施某拟对A公司进行增资,并以施某自有的土地及厂房进行作价出资。
请问下,施某该行为能否适用财税〔2018〕57号文《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
感谢!
我公司从自然人购入原煤2000吨,对方未开票,结算价格450元/吨,货款90万已通过银行转账给对方,同时将该货物销售给下游电厂500元/吨,已结算开票。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请问增值税方面是否有风险?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是南阳一家房地产企业,通过拆一还一的方式开发一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土地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缴纳了出让金后政府退还了除上缴的税费外的全部出让金用于拆迁安置补偿。
拆迁安置房计税价格能否按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计税销售额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予以核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受自来水、电力、天然气、暖气销售单位委托收取水电气暖费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属于代收转付行为,代为收取的费用不征税。
①受托收费单位不垫付资金;
②销售单位直接向最终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者纳税人受托使用销售单位的发票开具给最终客户。
纳税人代收费用过程中取得委托方支付的手续费,应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代收转付条件的,纳税人收取的电力、天然气、暖气费用应按照转售货物处理;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有关规定处理。
在本单位取得除了工资以外的,取得本单位给予的讲课费等劳务费,800元以上单位要按20%代缴,还是可以和工资合并后计算,即和工资一样的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规定,
(十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但基层税务局认为,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只能免会费、捐赠收入等。不能免学费。那到底能否和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免企业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单位支付的租金可以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后,如果没有实体店,没有生意,也没什么收入,也要每年申报财务的吗?为什么很多代办公司都说,个体户是不用申报财务会计的,我想办张个体户营业执照,申请网站ICP备案,网站是非经营性的,就是挂些广告赚点小钱,也不知道网站能否做得起来,赚不赚钱都还未知的,那这样也得要每年交税吗?谢谢
个体工商户一般采用:查帐征收、定期定额、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三种方式申报纳税。
具体规定如下:
1、请问个独企业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税经营所得呢。2,如果可以核定,是不是只需要按核定的利润交经营所得税,不需要按帐面利润数据申报交纳经营所得税呢?
1、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因此,纳税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月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