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是不是所有的个体户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经营所得税? 2、如已核定个税的经营所得,请问是否还是需要做帐。如需做帐,因为个体户的性质,导致会有部份收据,请问可以用收据入帐吗?3、如已核定个税的经营所得,请问还需要申报个税个人薪金所得吗?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个人提供劳务,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代开发票,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具体还可能涉及到哪些税费种,需要依据您实际发生的应税行为及合同并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来认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文件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第二,财税〔2004〕39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现已失效,原因和理由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我们是一家农村信用社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根据2015年25号公告 ,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其中2015年25号公告“(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单户贷款300万-1000万损失,我们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受理通知,请问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扣除中司法追索记录具体有那些,我们提供资 料是否符合2015年25号公告的要求。
我们公司为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刚刚完成厂房建造。现处于亏损状态。请问可以减免或者少交点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吗?如果亏损不能减免税,那么还有其他减免或者优惠的政策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的规定:“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一、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税:(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二)承担政府任务;(三)从事符合国家、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的扶持发展产业;(四)从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公益性基金会和社会团体,以及承担污水垃圾处理等公益职能的其他单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六)财产租赁所得;(七)财产转让所得;(八)偶然所得。
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社保缴费时显示此人本年度已出此计划,我妈在家交的时候也交不上我的,是已经交过了吗
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暂不清楚您的具体情况,建议您通过手机下载软件“网上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APP或通过社区集中缴纳,或到所在地办税服务厅等其他方式缴纳社保费。目前税务机关仅负责社保费征收工作,政策制定和解释由社保部门负责,您可以拨打社保部门咨询热线12333或到社保部门进行详细咨询。
我公司2015年度购置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因对政策了解不到位并未申报,且2015年度我公司因弥补亏损并没有产生企业所得税,我公司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对2015至2018年购置符合税法要求的专用设备进行了抵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又根据2014年5月总局在线访谈:网友提问我企业2010年建设生产线,涉及购置环保、节能节水设备,到2011年完工转为固定资产。但2011年因为亏损未对此项设备备案抵免所得税;2012年又进行技改,到2013年完工。现将环保、节能设备一起申报可以吗?是否需要按年度分别申报?
所得税,我公司于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对2015至2018年购置符合税法要求的专用设备进行了抵免。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又根据2014年5月总局在线访谈:网友提问我企业2010年建设生产线,涉及购置环保、节能节水设备,到2011年完工转为固定资产。但2011年因为亏损未对此项设备备案抵免所得税;2012年又进行技改,到2013年完工。现将环保、节能设备一起申报可以吗?是否需要按年度分别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