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第十九条 规定,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第二十一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您好,
我于双十一期间在天猫某商家处购买了商品,要求开具增值税发票,经过天猫客服联系,天猫方面发送短信提醒我“商家明确表示可以开局增值税发票,但需在我收货确认后,并不需退换货的前提下,可以联系客服登记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想请问这一前提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十分感谢!
财税【2015】9号第4条: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条款是如何理解:是先将贷款损失冲减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此时,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准备金余额为冲减后剩下的余额,再计算出当年准予税前准扣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还是先计提当年准予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再冲减截至当年准予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税〔2015〕9号文件现已全文失效。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规定:“第三十八条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因此,您取得在增值税综合平台中管理状态为非正常的发票不能勾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因此,供热企业不属于销售服务,销售热力属于销售货物。
我在很多年以前,曾帮湖北祥辉茶业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税务申报,后因公司没有业务,我辞职了,当时到税务大厅去办理消除我的会计信息的时候,工作人员要求该公司要有新的会计接手后才能办理,因该公司法人一直没招新的会计,我的会计信息也一直没有变更出来,再后来因该公司未申报而转为非正常户,导致我在税务系统里成为了风险人员,从而影响了我的正常工作,联系这家公司的法人,一直不给处理,我这种应该怎么办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1.由税务局代征的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0.4%)后,从银行处取得了“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回单”,该回单是否可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2.除拨缴给上级地方工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0.4%)外,公司另外直接从银行基本账户支付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2%)到公司开立的“工会经费专户”时,取得“银行电子转账回单”,请问该“银行电子转账回单”是否可以作为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部分,准予列支。”
您好,我司主营剧院管理,当前开票项目包含:*文化服务*票款,增值税税率6%;*文化服务*活动服务款,增值税税率6%;*经营租赁*场地租赁,增值税税率9%。 现我司采购饮料于剧院销售,另有销售部分与演出项目有关的周边商品,请问饮料与周边商品开票选择什么项目、税率多少?这两项开票是否需要预先提交税务管理员审批?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您采购饮料于剧院销售,及销售周边商品应按照销售货物税目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3%。如您之前没有这个税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新增。
总包于2015年10月与业主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使用简易征收3%,我公司于2019年11月与总包签订幕墙分包施工合同,请问我公司能否适用简易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1、2、3点的规定,“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上个月进行了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不知道有没有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但是我去电子税务兄查看等级为一般纳税人的资料是没有的,我们还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本办法所称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因此,如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