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我司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非创投形),
由于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核定个税税种,
听说合伙企业可以选择20%或5%-35%这2种税种,我司能否选择20%税种核定个税
“如合伙企业不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则不适用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政策规定。
我司为私募股权投资的合伙企业,由于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需要核定个税税种,1.听说合伙企业可以选择20%或5%-35%这2种适用税率税种;2.公司设立时候已核定5%-35%的个税-经营所得税种,若能选择核定20%的个税税种,是否需要申请删除5%-35%的个税-经营所得这税种
“1、如合伙企业是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则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的规定,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可选择单一核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第六条规定:“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2019年1月1日前已经完成备案的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2019年3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创投企业选择一种核算方式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办理材料:《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表》2份 具体办理流程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信息报告 > 1.5.9 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报告。”
您好!
在个税软件上对已离职1年公司进行申诉,申诉反馈结果为“虚假申诉”,且仍然在职,但我在自然人纳税系统中查询不到对应收入纳税申报信息。请问:
1.“虚假申诉”对我个人的征信是否有影响?
2.虚假申诉如何撤销?(因为我确实已经离职很久)
3.该公司是否属于冒用个人信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该如何处理?
谢谢!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申请条件】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注册为法定代表人,根据登记机关登记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改该法定代表人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其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解除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主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办理虚假纳税申报的自然人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进行检举。
【办理材料】
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登记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的主张人: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声明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离职后,原任职单位未及时报告税务机关维护离职证明1份;
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复印件1份。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自然人纳税人反映本人身份信息被其他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虚假纳税申报的,还可以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 端、APP 端)办理。
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我单位一家非浙江省供应商2016年12月开具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单位,但是我单位至今都没有收到发票,我公司是要拿到对方的已抄报税证明才能入账吗,还是依据对方提供的记账联就可以入账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行政事业单位自2019年开始实行政府会计准则(权责发生制),以前的事业单位执行的会计制度都是收付实现制,并且按照收付实现制会计制度申报的企业所得税,请问明年事业单位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
请您准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基础信息表,选择需要填报的表单。只要两者对应即可。如果涉及相关数据与报表有出入,自己进行换算。
《辽宁省车船税车辆税目税额表》税目 计税单位 年基准税额中:其中轮式专用机械车 :整备质量每吨 96元;请问“轮式专用机械车”包括哪些车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六条第(八)款规定:“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有特殊结构和专门功能,装有橡胶车轮可以自行行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工程机械车。”
我公司从2017年开始固定资产计算折旧,折旧年限为10年,2017年计算1年,2018年没有计算折旧,问从2019年起剩余计算折旧的年限是9年,还是8年? 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六、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7号公告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问题:在计算这个限额时,是否区分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
比如,某企业费用化支出5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10万元),资本化支出100万元(其他相关费用15万元),那么计算限额时,是按照(50-10)*10%/(1-10%)+(100-15)*10%/(1-10%),还是直接用(150-25)*10%/(1-10%)来计算限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