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自办食堂采购食材,供应商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货物以大类开具,例如采购的福建老酒、盐、味精等都以“*调味品*复合调味品”名称开具,这种开具方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纳税人选择编码应具体到总局最新编码表的最细分级编码。未按规定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的发票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入账凭证。
文件依据:
根据福建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处2017年7月20日发布的《16号公告增值税发票开具政策宣传稿》第十点:“纳税人汇总开具增值税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清单作为发票的组成部分,原则上纳税人选择编码应具体到总局最新编码表的最细分级编码。应税项目与总局最新编码表无法一一匹配的,除个别项目编码项目只有二三级外,编码应至少具体到第四级,这意味着同属于最细分级编码的应税项目才能汇总开具发票。”
您好,我们是江苏省企业在马鞍山进行的工程,外管证已缴税完毕,要求核销外管证时要求提供个税申报。因第一次遇到所以咨询如下:我们企业建安服务使用的都是个税核定征收,马鞍山政务服务中心给了一个申报密码,请问这个个税是在江苏省个税申报系统申报还是要在安徽省个税申报系统申报?个税申报选择核定征收如何操作?是否可以在江苏省按照核定征收缴税,然后密码申报进行零申报?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一、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如果您收取的定金属于上述预收款性质,则需要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我公司为甲方提供钢结构制作,钢材由甲方提供,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安装过程中的机械设备由甲方提供,我公司只提供人工,按规定钢结构制作按13%缴纳增值税,提供的建筑、安装服务是否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机械设备由甲方提供,1.您单位提供安装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我单位于2019年6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对方于2019年7月对方将分公司变更为子公司,由于钱迟迟未到账我们于2019年10月跟对方业务员取得联系,得知对方业务员已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并且由于我们是在对方公司变更前开具的发票,所以是直接开给分公司的,现在对方分公司的税盘已注销。请问这种情况双方应该如何处理?对方还能够到税务进行发票遗失报备后通过我们提供的记账联复印件入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消丢失发票登报声明作废。
我公司为专业供热企业,无其他营业内容。是否可以根据财税[2019]38号文中“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公司的办公用房可以按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的规定:“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现将“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二、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四、本通知所称“三北”地区,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大连市、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个人所得税APP上填报子女教育信息时,子女教育终止时间默认为空白(实际子女教育终止时间应为2040年,APP上只能最晚到2030年,故无法修改,担心影响后期抵扣)。单位会计在“自然人税收系统”中查询显示该人子女教育终止时间为1899年,无法做抵扣。
教育终止时间是在子女因就业或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时填写。当前受教育阶段毕业,但还会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无需填写。教育终止时间是指子女因就业或者其他原因不再继续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时点。如果填写了教育终止时间,从次月起,就不再继续享受子女教育扣除。
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我公司下属分公司于2017年11月取得客户专用发票2张,今年因我们自身原因,原来子公司的业务需全部转移到总公司,因此我们要求客户把2017年11月的专用发票冲红重开为总公司,对方以发票已经跨年度拒绝了,请问对这种跨年度的专用发票可以冲红处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您好,请教下,我司是生产企业,销售流程为:我司销售产成品给客户-客户再转售给经销商,现因客户一个月的销量未达到一个最低标准需额外向经销商收取一笔从工厂至经销商处的运费,请教下这种情况下我司可直接开具运费发票给经销商吗?另外若是可以开具运费发票,直接与对方签订承运合同可以不,还是需要其他相关支持文件?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问题所述情况,若为生产企业向经销商提供运输服务,发票请据实填开。
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公司股东个人在银行贷款,用于公司房地产项目,由公司付利息。先由公司将应付的利息等额转入股东个人账户,再由银行在股东个人账户扣利息。
问:该公司支付的利息是否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注:该公司转到股东个人账户的利息与应付给银行利息一样多。也就是说不存在利息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二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