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2021 三月
纳税知识

退税勾选需调整为抵扣勾选的操作(发票未用于退税申报)

退税勾选需调整为抵扣勾选的操作(发票未用于退税申报)

    1、“退税勾选”需调整为“抵扣勾选”,发票已“退税勾选”,尚未“确认退税勾选”的操作:(1)取消“退税勾选”;(2)选择“抵扣勾选”。

    2、发票已“退税勾选”并已“确认退税勾选”,但发票尚未用于退税申报的操作:(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系统“其他申报向导-发票误勾退税且未报退税申请录入”模块,生成申报数据,通过“出口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相关数据;  (2)查询“受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误勾选退税且未申报退税明细数据”,如审核通过,则可于税务机关审核通过的次日后重新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抵扣勾选”。建议您手机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查看11月11日的推文“抵扣勾选”误操作成“退税勾选”怎么办,可参照该推文进行操作。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出口退税  

办税百问

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是只能减除费用6万元?还是说工资薪金减除费用6万元,劳务报酬减除费用6万元?

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是只能减除费用6万元?还是说工资薪金减除费用6万元,劳务报酬减除费用6万元?

在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又在其它单位获得劳务报酬,请问个人所得税汇算的时候是只能减除费用6万元?还是说工资薪金减除费用6万元,劳务报酬减除费用6万元?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六、将第六条修改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税局自助机开具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为非自然人姓名是否合规?

税局自助机开具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为非自然人姓名是否合规?

税局自助机开具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为非自然人姓名是否合规?按照官方回复和税法规定,税局自助机代开发票收款人、开票人、复核人分别为自助一、自助二、自助三,这与税法的相关规定相冲突,请问该类票据是否合规?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就显示“查无此票”,开票方也未将此票作废和红冲。请问这个是怎么回事?

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就显示“查无此票”,开票方也未将此票作废和红冲。请问这个是怎么回事?

我单位收到2019年8月31日开具的一张增值税普通发票,在9月份的时候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还可以查到,但是在11月份再次在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就显示“查无此票”,开票方也未将此票作废和红冲。请问这个是怎么回事?是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系统的问题吗?请问这个需要怎么解决?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公司每月有多份购销合同,那么次月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时候,是否可以在网上申报的时候汇总一笔总额申报?

公司每月有多份购销合同,那么次月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时候,是否可以在网上申报的时候汇总一笔总额申报?

您好,如果公司每月有多份购销合同,那么次月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时候,是否可以在网上申报的时候汇总一笔总额申报?其他税目如加工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也是同样情况,网上申报的时候同一印花税税目是否可以汇总一笔申报?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 因此,您可以采用汇总缴纳的方式,将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申报一笔汇总金额的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办税百问

和某专家签订技术人员聘用协议,本年支付5000元薪金,汇到专家个人账户,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和某专家签订技术人员聘用协议,本年支付5000元薪金,汇到专家个人账户,是否需要代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一、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申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以及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开发票的单位为其代开发票时,不再征收上述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扣缴义务人向自然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履行预扣预缴义务,并办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们公司是委外加工的,是否符合先进制造业的标准呢?

我们公司是委外加工的,是否符合先进制造业的标准呢?

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我们公司是委外加工的,是否符合先进制造业的标准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的规定,本公告所称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因此,您司可根据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判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了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所说的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以在保险公司购买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纳税知识

消防费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中的“开发成本”

消防费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中的“开发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纳税知识

一般纳税人自产家具类并提供安装服务可以分别核算采用不同税率吗?

一般纳税人自产家具类并提供安装服务可以分别核算采用不同税率吗?

问题1:一般纳税人自产家具类销售并提供安装服务可以分别核算,安装服务能采用简易计税办法吗?需要什么条件和申请资料?具体如何操作?

问题2:如果不能采用简易计税办法,那么安装合同和销售合同如果想要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安装合同安装9%,销售合同按照13%,具体应该怎么操作?怎么申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如符合混合销售的应税行为,应按上述规定选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应按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缴纳增值税。如无法自行判断,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由其依法进行核定。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171172173174175176177178179180181182183184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