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立或者领受当天。根据您的叙述,您可在电子税务局,税费种认定信息中查看该税目印花税的纳税期限。如是按次申报,贵公司应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当日确认纳税义务,并办理纳税申报;如是按月申报,则应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当月确认纳税义务,并于次月申报期办理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一、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7号第一条规定,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二、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在呼伦贝尔有一个污水处理特许经营项目,约定了第二年保底水量为设计水量的70%,政府财政在2018年一共支付了379万元污水处理费,还欠我公司143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共污水处理应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税务局认为我司与政府协议中有保底水量条款,收到了财政补贴收入,因此不享受三免三减半,要全额缴纳所得税,而且不允许扣除成本。因此税务机关要求我司缴纳所得税330万元,并且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缴纳罚金。我司一共只收到财政支付的水费379万元,连运营成本都不够,还要承担企业所得税330万元,税务局的做法是否正确?
个人出售其购买的住房涉及以下税收:
一、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同增值税一并征免。适用税(费)率为: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市区 7% ,县城、镇5%,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计征;教育费附加:按 3% 的征收率计征;地方教育附加:按 2% 的征收率计征。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持有一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地A,取得土地时甲公司向拆迁户支付了房屋征收补偿款。2016年棚改办与乙公司签订征迁安置协议,约定“为补偿甲方搬迁及资产损失,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征迁补偿款”。2016年6月该宗土地被国土资源局收回,后挂牌出让给乙房产开发公司,摘牌条件中也包含乙公司应支付前期甲公司垫付的房屋征收补偿款。乙公司按照与棚改办签订的协议要求向甲公司足额支付上述补偿款。但是只取得了甲公司开具的收款收据,未取得发票,现乙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支付的补偿款应该由甲公司开具发票还是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开具财政票据?请给予指导为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84号)中指出“电子发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然而,我单位财务处在《关于规范电子发票报销的通知》(财务【2017】6号)中规定“报销人及项目负责人同时在电子发票打印件背面签字后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即认为“电子发票的效力+背面签字=纸质发票”,请问这一规定是否违反了税务的规定?可否要求我单位财务部门更改?若财务处拒不更改,税务部门可否进行督查?
建筑工程招了一些临时工,支付了临时工的工资,但是由于临时工短期社招的,所以对方不愿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请问我们要怎么处理才能把人工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根据《辽宁青年英才储备计划实施办法》中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对相关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此项补贴是否属于个税减免范围。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彭州市居民在微信上的"成都税务”,可以购买个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吗?在网上成功交费后,又怎么知道成功购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人查询缴费是否成功可通过以下途径:
(1)电子税务局: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登录-社保用户登录-已缴费模块查询。
(2)代收点:缴费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所属乡镇、社区、村(组)社保代收窗口查询缴费情况。
(3)税务大厅:缴费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当地税务大厅窗口查询缴费情况。
我们是一家生产砂石商砼的公司,去年因为生产商砼需要大量的水泥原材料,今年与昌都的一家水泥厂签订了水泥代理,以此来降低企业原材料成本。但是今年生意不好,大量的水泥原材料就搁置了,企业想转卖水泥来减少损失,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有商砼混凝土生产,水泥制品销售。请问卖出的水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