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我公司为广州的进出口公司,有晋江的客户到他们税务机关代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我们,但发票上没有税务局的专用章,只有他们企业的发票专用章。请问一下这个发票在我们这边有效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如您是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则可按规定适用上述文件。
公司为路边停车收费公司,通过招投标取得路边停车收费权,向城投按照泊车位上缴管理费,当地税务局要求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停车收费所得的增值税,公司只取得了经营权,并无不动产的产权,那如果收入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那是否这个上缴的管理费也是不动产租赁费,公司承担转租角色,从城投租赁道路,再出租给停车用户。这样销项和进项就匹配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六)现代服务。
企业转让工厂宿舍,税务评估价高于实际交易价格增值税开票应按什么价格开具,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确认收入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请问:甲公司委托乙商混站加工商品砼,双方约定甲公司提供水泥,其他材料由商混站提供,商混站是否按受抵加工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其中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有的税务人员对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个人理解出现偏差,他们认为,国家规定的是:免征增值税,但没有说免征企业所得税,要求被检查企业调整企业所得税纳税额,调整金额是应收的利息总额,如何这样调整后,母公司因为没有给子公司开利息发票,子公司也没有付款,利息费用也无法计入子公司期间费用,等于子公司利润多了,子公司应该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率缴纳;另外,母公司虽然省了利息6%的增值税,但又要调增所得税纳税额,也要按2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这样测算后,企业不但没有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反而因为执行了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根据《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我们的企业法人已变更,现需要把个税系统里的法人变更,税务局办理人员让自己在网上办理,但不知道怎么办理,能发个操作的明细么?\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根据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操作手册,可在系统设置-申报管理-办税信息更新模块点下载即可在扣缴客户端完成办税信息更新。请您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及操作步骤办理税务登记信息变更。
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客户小额扣款,客户开给一份写明原因的收据,我公司可以所得税前列支吗?年报会议时听老师说过,现在有发生了想确认一下。
销售的产品质量原因发生折让的,建议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处理。如果由于购买您公司的原材料进项生产,由于原材料的瑕疵造成产品质量问题而进行的索赔,可以凭相关佐证资料及收据税前扣除。
我公司开展对外出口业务,需付给第三方境外公司销售佣金,i请问要代扣增值税及附加税吗?是否代扣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提供的服务发生在境外与境内是一样吗?如代扣,如何计算及申报?
增值税方面: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