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个体户,11月开票金额大于专管员核定的税额(28000),但是未超过10万,请问需要交纳什么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按规定发票应当如实开具,填写项目齐全,对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可否填写同一个人并无限制规定。
我公司企业招用退役士兵,参照财税2019年21号文可以按定额标6000元/人/年抵扣,最高可上浮50%。文件第三条“本通知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中央军委令第608号文是2011年11月1日施行的,享受优惠政策的退役士兵是否也是要2011年11月1日以后退役的才能抵扣?是否有政策依据,请作出合理解释,谢谢!
财税〔2019〕21号所述自主退役士兵,是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企业招用符合该条例规定退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可以享受财税〔2019〕21号优惠政策。
请问一下,建筑服务类的发票应该怎么开?票面上的 数量、单价、单位 这三项要怎么填写?
我公司是门窗企业,给甲方施工的时候,施工的面积不一定与门窗的面积一致,发票上的数量无法保证与销售的数量一致; 我们分包给其他劳务公司的施工,工程量分不同的工程项目单价也不一样,累积的面积会大大超出我们给甲方开出发票上的施工面积。这种情况会不会认为我公司取得的分包发票内容不符,列为不合规发票?
税务检查时,对施工类的发票的单价和数量怎么认定的?
发票开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企业因经营困难,拖欠以前年度工资,2019年一次性补发2年工资,能否分解到以前年度计算个税?如果全部并入当月,税负很高。其他省份有可以分解计算的文件,请问山东可以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一、居民个人预扣预缴方法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按以下方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年度预扣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的,由居民个人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您可以通过:一、金融机构缴费渠道-秦农银行
1、柜面:缴费人持身份证到任一营业网点即可缴费
2、E终端:缴费人持身份证及陕西信合富秦卡到助农服务点咨询办理。
3、手机银行:登陆“陕西信合”手机银行——“生活缴费—社保缴费”——填写个人信息、选择缴费年份为2020年——缴费
4、PC端:登录PC渠在手机渠道——选择“金融服务—增值服务—社保缴费”——填写个人信息、选择缴费年份为2020年——缴费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个月10万,季度30万以内,普通发票 的增值税可以减免,请问一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的金额是否含在30万内的,开具专业发票都是要缴纳增值税的,那每个月开具增值税发票 有没有每个月限额或每季度限额条件的,
总年度开票金额不超过400万是吗
另外税点3%,最终要缴纳的税是不是 增值税加上附加税再加上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不是 开票税前金额*25%*10%这样计算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季度为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开具发票的和。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在限额内也就是说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开或者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涉及的增值税需要缴纳,不在免税优惠范围内。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额征收率为3%。
请问,其他个人(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或季度30万元)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2019年减税降费政策答复汇编》第三问答复: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等特殊规定外,则执行按次500元以下免税的政策。对于经常代开发票的自然人,我们建议主管税务机关做好辅导,引导自然人主动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以充分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