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4号)规定,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平均税额为每平方米36元。其中,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旗县(市、区),每平方米适用税额为25元。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规范定额发票的供应。对不在税控收款机推行范围内或开票量及开票金额较小,又不适合使用机具开票的纳税人可提供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供票数量根据纳税人经营额、纳税额确定。”
纳税人如需查询发票领购情况,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纳税人信息-发票信息查询模块查询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查询;
纳税人如需查询定额发票开具情况,可通过定额发票存根联进行查询。
我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因工程承包方违规操作或是其他原因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我司会对承包方开具处罚通知并在结算工程款时扣除相应的罚款,请问,此类罚款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扣除罚款,我司对罚款列支为营业外收入,且并未减少成本列支,请问,是否应当减少列支成本?如有相关条文规定,还请告知。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19】50号):“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方式。城乡居民医保个人按自然年度缴费,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补充。在政府统一组织下,多方协作配合,税务部门集中征收或委托代征等方式进行费款征收......” 税务机关负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如您有相关政策问题,请您直接咨询相关社保部门或直接拨打12333进行反馈。
企业生产设备爆炸引发火灾,已取得消防火灾证明,在保险理赔后仍有重大损失,可以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8号)的规定:(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申请房产税减免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湖北省暂未出台关于企业单位的通讯费补贴和交通费补贴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统一标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1、我公司拍下的土地,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写明需要建造30000平方米的安置型商品住房由政府的土地发展中心回顾,因为政府回购的价格非常低,我们能否以土地出让合同上写明的价格为计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2、福州市创新性的“安置型回购住房”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是否可以享受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3%计征。是否享受土地增值税零预征率?
1、建议根据下列文件条款判断增值税销售额及企业所得税收入。2、福州市创新性的“安置型回购住房”是否属于保障性住房建议跟当地住建部门进行确认。
我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公司管理人员有16人,劳务派遣员工有一千多人,请问在人员方面满不满足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关于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的条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是一家物业保洁公司,主要做城市道路保洁,开票全部开保洁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15%?如果只做小区物业,开票全部开物业费,是不是只能加计扣除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