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电梯销售公司)支付给当地武术协会5000元,用于当月表演赞助支出,该协会只开具了一个收据给我们,收据上写明了我们支付费用,协会提供广告宣传,比如:在表演场地制作横幅、海报宣传等,请问这5000元,我公司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六)赞助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可扣除的贷款利息需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这里的金融机构证明具体指那些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根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是指该时间区间先发生的新的资金拆借是吧?还是无论什么发生时候发生,只要在该区间付息的,就可以免税吗?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判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我公司收到建筑业协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税服务名称栏开具的是“*建筑服务*咨询费”,简称和名称不对应,这样的发票合规吗,进项税可以抵扣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根据《省国家税务局 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2018年第4号公告修改)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违法行为项目:37.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根据财税[1994]20号文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这里的个人是否指企业中参与代扣代缴工作的相关人员?如果上述人员取得手续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我公司是一家省属企业同地方政府投资公司合作企业,主要是参与当地殡葬建设和服务,经营殡葬服务、遗体火化和墓穴销售等,其中有部分服务收入是当地财政补贴取得,请教下,该收入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
请问,房地产企业预售房产预交的增值税可以跨房号、跨项目抵扣吗?比如:一、同一个项目的两套房屋(已达到销售条件),一月份收了两套房的定金,按3%预交了增值税,二月份一套房收了全款应按5%交增值税另一套房没见有收款,那么可以将一月份交的两套房的预交税金都扣除吗?二、如果是两个项目的房产呢?A项目达到征税条件,B项目没有达到,那么A可以抵扣B的预交增值税吗?
如果按增值税法,留抵税金是不分项的,我们如何操作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一般纳税人符合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条件,转登记之前尚有增值税留抵税额。转登记之后转入待抵扣进项税核算。如果后期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再次成为一般纳税人后,之前留抵转入待抵扣进项税的金额是否可以再次抵扣,相关纳税申报如何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