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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个人转让使用过的挖掘机、装载机如何缴税?

个人转让使用过的挖掘机、装载机如何缴税?

个人转让使用过的挖掘机、装载机如何缴税?是否适用于个人转让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交增值税及附增税?


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单位订阅报纸取得报纸征订专用发票可否直接入账还是要换取增值税发票才可以

单位订阅报纸取得报纸征订专用发票可否直接入账还是要换取增值税发票才可以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公司每月有多份购销合同,那么次月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时候,是否可以在网上申报的时候汇总一笔总额申报?

公司每月有多份购销合同,那么次月申报购销合同-印花税的时候,是否可以在网上申报的时候汇总一笔总额申报?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印花税按期汇总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70号)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  因此,您可以采用汇总缴纳的方式,申报一笔汇总金额的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办税百问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13年购入小汽车计入固定资产,无抵扣进项。现把小汽车无偿转让给同属集团的其他下属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一般纳税人(营改增),13年购入小汽车计入固定资产,无抵扣进项。现把小汽车无偿转让给同属集团的其他下属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13年购入小汽车计入固定资产,无抵扣进项。现把小汽车无偿转让给同属集团的其他下属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要,按什么税率?计价标准按残值吗?多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办税百问

电业局要评估这些资产并签无偿转让的协议。请问,这样我司需要缴纳税费吗

电业局要评估这些资产并签无偿转让的协议。请问,这样我司需要缴纳税费吗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96年竣工的房产,早已全部出售。电表的户名还在我司名下,现要把电力设备(高低压、变压器等)(已计入成本,早已结转)无偿移交给当地电业局,电业局要评估这些资产并签无偿转让的协议。请问,这样我司需要缴纳税费吗?如果要,是要缴什么税费?多谢


    纳税人将电力设备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与增值税同时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因此, 纳税人无偿划出的资产,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某公司是一个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是认缴制,实收资本为零。现在要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要缴纳个税吗?

某公司是一个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是认缴制,实收资本为零。现在要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要缴纳个税吗?

某公司是一个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是认缴制,实收资本为零。现在要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要缴纳个税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是建筑施工企业?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是建筑施工企业?

老师您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委托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房地产施工建设,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向环境排放的大气污染(如粉尘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规定,申报缴纳环保税的纳税义务人应该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还是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开具财政发票的收入应填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那么前提是否要先做备案?还是可以直接把开具财政票据的收入填进该栏?

开具财政发票的收入应填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那么前提是否要先做备案?还是可以直接把开具财政票据的收入填进该栏?

我单位系社会团体,收入有两部分,一部分是会费(开的是财政票据),另一部分是与企业一样的需要缴税的业务(开的是税务发票)。在申报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时候,其收入和费用应如何分开填报才算正确?

关于收入,目前你们给出的答复有两种:

1、12366说:开具财政发票的收入应填入“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那么前提是否要先做备案?还是可以直接把开具财政票据的收入填进该栏?

2、办税厅给我的答复是:开具财政发票的这块收入不需填报,也不报成本费用。这样对吗?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税源管理中,发现企业采取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直接走逃失联,此种暴力虚开是否要移交税务稽查?

税源管理中,发现企业采取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直接走逃失联,此种暴力虚开是否要移交税务稽查?

在日常税源管理中,发现企业采取集中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直接走逃失联,此种暴力虚开是否要移交税务稽查?如不移交,是否存在渎职的执法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57号)规定:“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

  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但实际的租住人和支付租金的人都是我,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但实际的租住人和支付租金的人都是我,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我使用了我朋友的身份信息签订了租房合同,但实际的租住人和支付租金的人都是我,这种情况下,我可以申报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第三十二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主要工作城市、租赁住房坐落地址、出租人姓名及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或者出租方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租赁起止时间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租赁合同或协议等资料。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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