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号的时候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开一张增值税专票,现在还没收到,也不知道是没开还是寄送过程中丢失,从哪里可以看到现在的发票进度
您可通过无纸化系统的代开发票页面,点击“查询条件”,可查看“审批事项状态”。若查无结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
我公司是一个主要从事手机通讯产品批发销售的商贸公司,公司将手机产品销售给零售商,零售商包括路边店类型、国美、苏宁等家电卖场类型、专业销售手机的大卖场及移动、联通营业厅等,公司与零售商之间的合作模式是: 1、零售商从我公司采购手机产品; 2、我公司负责提供柜台、背景板、灯箱、门头等广告宣传品,在零售门店进行展示、宣传; 3、我公司派驻促销人员在零售门店进行销售,工资由我公司发放。请问: (1)、我公司提供的柜台、背景板、灯箱、门头等广告宣传品,可否作为公司的费用入帐,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我公司支付给促销人员的工资费用等,可否作为公司的费用入帐,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我公司售楼部后期交付使用了要缴纳房产税,请问计入房产原值里的土地成本怎么计算,是根据售楼部的占地面积乘以每平米土地成交价计算嘛?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 二、(二)房产用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 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对买地建房的,应将有关地价结转计入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对直接购买房地产的,按买价确定房产原值,征缴房产税。”对于一宗土地上既有售楼部也有其他建筑物的,针对于售楼部的地价是否按售楼部的占地面积乘以土地单价计算还是这一宗土地地价都计入没有具体解释,建议咨询税务机关。
员工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母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资质。由于工作需要,母公司向子公司派遣员工,由子公司直接支付并负担派遣员工工资。请问,这种情况下,员工的工资个税,是由母公司还是子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我是上班族,想问一下,个人所得税啥时间要进行汇算清缴?是所有人都要参加,还是跟原先12万元申报似的,只是达到一定金额的人要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只要是登记状态为“正常”的企业,不管是否有从事营业活动,均需申报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没有任何员工,那么至少也应申报公司“法人代表”的个人所得税。
请问,陕西定边区域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定边税务局发票备注个税是按1%扣除,那么在吴起区域供的卫生服务,吴起税务局发票无备注按多少来代扣代缴个税,我应该按劳务报酬所得标准扣除个税还是按什么标准?
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在我省境内代开增值税发票(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除外)且应纳税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预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