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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在当地买保险,然后保险都有车船税。保险公司说系统是税务局自己带出来的,他们也没办法,可是去年买了保险是免车船税的。

在当地买保险,然后保险都有车船税。保险公司说系统是税务局自己带出来的,他们也没办法,可是去年买了保险是免车船税的。

在当地买保险,然后保险都有车船税。保险公司说系统是税务局自己带出来的,他们也没办法,可是去年买了保险是免车船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八条“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和财税〔2018〕74号第七条“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的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时间)在新《目录》公告之日以后,并且汽车车型在新《目录》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车船税  

纳税知识

同一自然人个人在同一年度从两个单位取得年终奖,支付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均可以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扣缴个税?

同一自然人个人在同一年度从两个单位取得年终奖,支付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均可以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扣缴个税?

同一自然人个人在同一年度从两个单位取得年终奖,支付单位在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均可以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扣缴个税?还是只能选择一家单位的年终奖适用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扣缴个税,另一家单位的年终奖并入当月工资扣缴个税?在年度个人汇缴时二家单位的年终奖是否可以合并计算年终奖?还是只能选择一家单位的年终奖4按年终一次性奖金的计算办法缴纳个税,另一家单位的年终奖并入综合所得计算个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疫情期间全额减免的2个月房租对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的收入如何确认

疫情期间全额减免的2个月房租对应的增值税,所得税的收入如何确认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你公司可以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适用上述免租期增值税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认证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认证抵扣?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认证抵扣?麻烦说明认证步骤流程。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后如需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仅注明一个缴款单位信息的海关缴款书,应当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以下简称“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通过选择确认平台查询到的海关缴款书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未查询到对应信息的,应当上传海关缴款书信息,经系统稽核比对相符后,纳税人登录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海关缴款书信息。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出口退税  

办税百问

商场出租柜台需要交房产税吗?

商场出租柜台需要交房产税吗?

 商场出租柜台需要交房产税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1987)财税地字第3号)规定:“
  (一)关于“房产”的解释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不属于房产。
(二)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解释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2月6日起开具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

2月6日起开具生活服务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收回

 国家关于疫情期间增值税免征在2月6日出具公告,但关于发票开具的细则在2月10日才发文。那是也还有很多操作是不确定的,大家都在积极讨论。起初咨询专管员及12366开具专票只要这张专票不申请免税即可,且专管员表示日起可以从10号算起。2月25日12366依然给了这样的答复。但今日再咨询专管员及12366,得知2月6日起就不可以开具专票,一旦开具专票,就表示放弃免税资格。但是我们2月6日之后开具的发票与客人几经沟通都无法收回,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1月份及3月份是否还可以报免税。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您好,我想咨询一个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请问这个条款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该何如理解?是指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和上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相比吗?还是指在季度申报预缴时,本季度应纳税所得额比上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增减变化达到20%时就要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还是指申报表中的应纳税所得额和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相比呢?如果是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和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相比的话,由于我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因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而按收入核定应税所得率,故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数据不一定准确,若用财务报表中的利润总额作为调整的依据是否合适呢?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是否可以享受政策优惠?

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是否可以享受政策优惠?

 您好,我是非厦门户口,来厦务工。我于2020.1.31离职,2月没有参加工作,原公司只给我的交社保到1月份。我预计3月才会参加工作,那么我2月的社保中断了要如何处理?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要怎么操作?另由于疫情,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是否可以享受政策优惠?

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8]125号)有关规定,2018年7月起,持有厦门市居住证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在厦门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理条件: 1、持有本市签发的居住证未就业的外来户籍人员。 3、参保年龄必须符合必须年满16周岁但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4、超过上述参保年龄的,必须出具人社局开具的养老保险缴费满10年的证明。    持有厦门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提供以下材料到就近的区局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1.厦门市居住证原件;  2.代办还需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办理时间为每月4日至月底工作日。您可以关注“厦门税务"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录入“办税服务厅”,即可查看办税服务厅地址、工作时间和联系电话。办理前先通过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经办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并在约定时间内取号办理。 居住证参保人员只允许缴纳养老保险,对于未及时存足款项的,跨月不允许进行补缴。个人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暂无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社保  

办税百问

贴现利息开票问题

贴现利息开票问题

 跟您咨询个问题,比如银行(甲方),我公司(乙方),X公司(丙方)三方签订三方协议,我公司是持有承兑汇票的乙方,去甲方(银行)贴现,甲方把款项付给乙方,但是付给甲方(银行)贴现利息的是丙方(X公司),甲方(银行)把发票开给丙方(X公司),这样符合税法规定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

 单位取得拆迁补偿是否缴纳增值税,若需缴纳,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目?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复:
    您好,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企业厂房因拆迁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对于建筑物补偿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对于生产机器补偿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而人工补偿、停产停业补偿、青苗补偿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对于上述各类补偿款的具体款项应在拆迁协议中予以明确,且被拆迁单位在财务处理上应分别核算。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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