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款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是四级残疾人,工作时个人所得税减半,退休后企业年金19万元,分12个月返给我,个人所得税优惠多少?谢谢!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一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给A公司,因A公司资金困难无法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经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将该股权转让款延后分期支付,同时A公司按季支付给我公司股权转让款的延期付款利息,请问: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是增值税非应税行为,股权转让款的延期付款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取得的股权转让款的延期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
(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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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三、关于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我公司从房东处租入房产后,花费了一笔金额较大的装修费。现房东要将房产整体转让,购买方愿意单独出资购买我公司的装修。请问我公司卖装修的这种行为该如何纳税, 能开什么税目的发票给购买方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四)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我司为一家高速公路运营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高速公路运营(即以车辆通行费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目前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我司在日常对高速公路进行实施养护保养时,会产生一部分的废旧材料,此部分废旧材料既有我司使用过的,也有未使用过但因在库房中存放过久然后保管不善而报废的。我司在对此部分废旧材料处理时,涉及到的此部分收入均按增值税税率13%去进行计算并缴纳。
现在的问题是,我司虽然是一般纳税人,以车辆通行费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但此部分通行费收入目前适用的是简易计税办法,不像其他不适用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一样,有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且废旧材料出售本身又不符合增值税的定义,未在流转过程中产生增值额。因而我司特向贵局咨询,涉及到此部分废旧物资销售时,是否可以按我司主营业务进行简易计税处理,即按3%征收。
望予以答复为谢!
你好,我公司将原与甲方签订的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丙公司代为履行,现在请款是否可以让丙公司向甲方开具发票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老师,您好!我单位是注册在厦门的公司,由于账务处理都在上海,想咨询一下关于年度税审的问题:
1.厦门市税务局对企业年度税审有什么要求?
2.如果需要做年度税审,我公司打算委托上海(非厦门)的会计师事务所(非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税审报告,这样是否可行?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条等均规定应由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的情形。其他情形没有硬性要求需要出具税审报告,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是否需要出具税审报告。 2、只要是有资质的涉税服务机构,均不受地域限制。
农产品批发商姚佳为我公司提供农副产品,姚佳为个人,并非农产品养殖种植的人,他从菜市场买入农副产品再卖给我公司,姚佳每月去税务局代开一张普通发票,税率为0,并附有一张盖了税务局公章的农产品销售销售清单,请问: 我公司是否还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