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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生活服务业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增税

生活服务业疫情防控期间免征增税

 在按要求填写附表18、19行免征额和增值税减免税申请明细表的情况下,主表免税销售额有数字而免退税额没有数字,主表上依然是全额的增税,多次实验不能解决。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关于2月份申报期的免税申报。
1.【销售明细(附表一)】的填写。1月份开具的非免税的专票或普票销售额和税额不在申报表里体现。直接将按政策应免税的销售额填写在18行(或19行)“未开具发票”列。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的填写。企业申报免税时,因系统政策依据没有更新,【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中“减免性质及原因代码”选择”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建议重置申报清册尝试,如无法通过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办税百问

关于免税期间结算以前年度货款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关于免税期间结算以前年度货款产生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请问酒店2020年一月份给供应商结算了2019年的货款,如果享受免税,这部分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如果可以,那一月份是否要在系统中勾选?按照国税发1996年155号文件第五条考虑,应该可以抵扣吧?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关于收购的农产品范围

关于收购的农产品范围

 根据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公告〔2012〕第2号修订)中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本省境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以上规定中的“在本省境内收购“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哪个省种植的农产品只要收购地点在山西就可开具收购发票?

答复如下:
    根据《山西省农产品收购及抵扣增值税管理办法(修订)》(根据公告〔2012〕第2号修订)规定:“第六条  纳税人在本省境内收购农业生产者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文件并未对农产品的种植地做出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

我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咨询贵中心,但贵中心的答复未明确具体可操作的政策,故再次咨询。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在建工程后继续开发,因该在建工程购入时已按住宅、商铺的评估价值分别计算。现已开发完毕,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购入在建工程按评估价值(直接受益法)、后续开发按面积法计算扣除。该方案是否可行,烦请贵局明确。

回复如下:

   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规定:“二、扣除项目的计算分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采用受益和配比的分配原则,计算分摊扣除项目。对按照税收规定属于可直接计入的扣除项目,应直接计入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的扣除项目;对属于多个清算单位或开发产品类型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应按以下原则计算分摊:……(二)对一个清算单位中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产品应分别计算增值额的,对其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按照建筑面积法进行分摊。……四、购买在建项目进行继续建设再转让的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后,继续投入资金进行后续建设,达到销售条件进行商品房销售的,其购买在建项目所支付的价款及税金允许扣除,但不得作为土地成本和房地产开发成本加计20%扣除以及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比例计算扣除的基数。后续建设支出的扣除项目处理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相关规定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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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非货币性投资是否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合伙企业非货币性投资是否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合伙企业(合伙人均为个人合伙人),拟将合伙企业持有的A公司股权以非货币性投资的方式增资B公司,因投入的股权存在溢价,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是否能够适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享受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文件规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以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并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的个人为纳税人。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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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上的“生活服务类”?

增值税上的“生活服务类”?

 混凝土销售代理行业是否属于增值税上的“生活服务类”?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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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补贴收入增值税问题

财政补贴收入增值税问题

您好,请问我企业享受地方政府“产业扶持”财政补贴,是以地方税收综合贡献作为参考依据的,请问这样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应当缴纳增值税?


地方税收贡献是否属于:2019年第45号公告第七条“与...收入或数量直接挂钩的”?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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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发票如何开具

免租发票如何开具

 疫情期间,公司提出减免租户租金,请问减免部份是否可以不开发票?还是发票一定要开,但可以选择免税一栏,并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复如下:关于免税货物或者劳务在销售时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根据现行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选“0”,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和税额栏为空,金额栏等于价税合计栏。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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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里可以申请印花税按核定比例缴税

在哪里可以申请印花税按核定比例缴税

请问新公司在哪里可以申请印花税核定比例优惠呢?

答复如下:

    印花税查账征收改核定征收属于依职权事项,不作为依申请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厦税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我市印花税纳税人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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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的印花税在哪里可以申请税收优惠呢?

新公司的印花税在哪里可以申请税收优惠呢?

请问新公司的印花税在哪里可以申请税收优惠呢?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 规定:“一、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规定:“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因此,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发布时间:2021-03-19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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