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2019年10月收到对方公司打款10万元,未开票、未申报未开票收入,2020年1月准备开票给对方时,对方公司已注销,请问能将专票开给对方新公司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我公司主要经营生活垃圾清运,可以享受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0年成立的企业,一般纳税人能否申请改为小规模?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
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目前尚未出台相关文件,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或者“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文件。
您好,
请问,财税(2015)78号,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比例为100%,也就是说增值税符合全免的条件,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请问我公司对外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你好!本公司于2017年11月注册,2017年无收入和支出,2018年盈利,2019年10月获得贵州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证书”和“软件产品证书”。偶然在网上了解到,国家为支持软件企业发展,有税收优惠。特咨询确认如下:
一、请问税务局是否认可贵州省信息技术服务业协会颁发的软件企业认定证书?是否有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即可享受税收优惠,还是还有其他必要条件?
二、在办理软件企业认定时,其中有“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这条规定。因为现在很多软件项目为系统集成项目,客户要求发票开具为技术服务费,而不是软件产品的名称,是否有影响?比如2019年开具发票为100万元,其中技术服务费发票为30万元,即技术服务费占销售收入的30%,政策中的“一般”不是强制要求,是否还能享受税收优惠?能优惠几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项规定: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我公司在交房时,因小区旁边市政道路未修,该道路属于红线外,由于客户无法进入小区,我公司为了使客户方便,修了道路,在账务核算时也进入了成本,在该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计入项目成本,如果不能计入省局是否有相关文件,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我公司交房后,质保期已过,因发生维修费用计入开发成本,在做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发生的维修费用,能否计入成本,省局是否有这方面具体的文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我公司主营批发物流,于2010年取得一般纳税人资质,委托总包公司建设一间仓库用于日常运营。该工程于2015年底竣工并在会计上确认为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该工程的部分发票我公司于2016年5月1日后(营改增)取得,并且总包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些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抵扣?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