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属一般纳税人,我们能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吗?另外我们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项目也可以适用简易征收吗?
我们的工程大多数电力安装调试,检修等服务,基本都是甲供或者我们购买辅料,不知道我们这个行业是不是和建筑业一样,能适用简易办法征收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支付的银行手续费是否可以索要增值税发票?贷款利息支出是否应该索要增值税发票?企业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应交增值税?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产生的收益是否应缴纳增值税?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附件一
(五)金融服务。
销售方向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邮寄原因丢失,发票联和抵扣联全部丢失,我司未收到未认证。面对此种情况我司要求销售方根据2014年19号公告向我司提供《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但遭到销售方的拒绝,理由是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开具。经我司了解,现增值税系统升级后,系统中已不再有“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模块,两地税务机关均回复税务局不再开具此证明单。请问,《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现在是否已被废除?若是,是否有正式文件支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我企业于2017年成立,现决定2020年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因前期公司研发领料与研发人员发生的相关支出列入“生产成本与制造费用”进行核算,现通过设置研发费用辅助账进行各期间研发用的归集与会计处理,是否符合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对研发费用的认定条件?另:若2017年-2018年账面未发生研发费用,仅2019年发生研发费用符合近三年研发费用占总销售收入比例的要求,是否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要求?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本人在2019-10-24咨询“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增值税预交的问题”,感谢贵局的回复。但本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定义不是很了解,特此举例咨询。
例 1.若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厦门开发有一住宅项目,于2017年1月开始预售,2019年5月30日竣工备案,2019年6月30日首次办理交房手续。其中,针对款项齐全的客户在6月30日统一办理了交房手续;针对未交齐房款(包括按揭贷款未放款)的客户暂不办理交房手续,那这些客户在2019年6月30日后补齐的房款,是否属于预收款,是否需要先按预收款缴纳3%增值税?
我们企业4月从一合作社购进农副产品,并取得合作社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购入农产品已使用,货款已转账支付。现对方税务局发现该合作社有问题,请问我公司,实际发生的业务能不能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可以,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在与个人进行零星工程款结算时,对方为个体户或自然人,他们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不论是单纯的运输劳务,还是包工包料的工程款,税务机关都只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对于个人所得税在备注栏全显示由我方支付单位代扣代缴。因之前收到代开的劳务发票由支付方代扣个税,其他包工包料的工程款等由代开机关按征收率征收个税,不需要支付单位代扣个税的。现在有新政策吗?代开机关回复我们所有代开发票个税均由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我想问下支付款项单位对单纯的运输劳务是不是按劳务报酬代扣个税,对于包工包料的工程款按经营所得代扣个税?
我们是建筑工程企业,收到了业主给我们开具的实际是分包方支付的的电费发票(我们从工程款中扣除的分包方的电费转交给业主,分包方没有给业主直接签合同,所以业主给我们开具电费发票)我们怎么才可以给分包方开具电费发票 ..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