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是销售方,于2019年1月开出增值税普通发票(设计费),但购买方一直未付款。最近再次催收的时候,对方告知我方他们的购买方普通发票的发票联遗失了,目前该项目需要财评后才能结算设计费,购买方要求我方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我方可否根据购买方出具的盖公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遗失说明》来开具销项负数发票进行冲红,然后再重新开出正数发票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删去《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中的“并登报声明作废”。
15年代扣代缴税款完税证单位名称错误,无法开具发票。退税重开应该找那个部门解决。是否可以退税重开。
纳税人有因税务机关误收或纳税人误缴而产生的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你好,房开企业无偿移交配套建房如何计算税费,目前贵阳市有哪些明确税法规定?视同销售价格如何确定?视同销售的价格是否可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
无法判断您问题中的“配套建房”是什么?无法作出回答!建议您持业务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机关判断和指引。先提供土地增值税的文件供您参阅: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二、关于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你好,我公司是生产加工类一般纳税人,新建一幢厂房,委托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公司也是一般纳税人,厂房完工后,建筑公司开具给我们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容建筑安装工程费,我公司可以抵扣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 (四)进项税额。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我公司购入实物黄金(金砖),作为投资,可以要求对方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么? 在我司持有期间,进项税金能否抵扣?如果后期卖出的话,要开多少税率的发票? 请具体给出执行的参考条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交房时间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1月5日,那么,在十一月收到客户的预收款,应开具不征税的发票还是税点9%的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7.3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二、业务概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四、附报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
你好,我公司(有限公司)有两个股东,股东A为事业单位甲全资的公司。股东B为事业单位乙。现在事业单位乙主管部门要求将我公司的固定资产(房产)无偿划转至股东B名下(事业单位乙),请问,关于此事项,涉及到哪些税费?是否有哪些相关文件?
该房产及土地从贵司转移到股东B名下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增值税,并根据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上述房产转移到股东B名下的行为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及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贵司将名下的房产及土地转入股东B名下,纳税人无偿划出的资产,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目前有的地方财政部门给独立学院提供非税票据,用于独立学院收取学费;但有的地方财政部门不提供非税票据,学校需要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收取学费。
目前使用税务部门发票收取学费,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就无法享受到。因为,按目前政策需上缴财政专户才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使用税务部门发票收取的学费又无法上缴财政专户。
独立学院等民办高校学费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监管,使用税务部门的发票收取的学费收入,怎样才能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九项)。同时对“全部归该学校所有”作出了解释,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
但我们高校碰到的问题是:非强制性培训不能开具非税票据,只能开具税务发票,而开具税务发票收到的培训费又不能上缴财政专户,结果就是高校无法享受这个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