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收到一笔价税合计金额为2000元个人劳务费发票,其中,不含税金额为1941.75元,增值税为58.25元。另外发票上显示已交城建税2.04元,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请问我单位在代扣个税时,需要在个税系统中填报申报金额为1941.75元(不含税金额),还是1939.71(不含税金额-已缴附加税费)元?另外,已缴的附加税费是否可以扣除?是直接按扣除已缴的附加税费后的金额来填列申报金额,还是说把这个已缴的附加税费填报在申报表中的“允许扣除税费”这栏?希望给出明确答复,不需要列举一大堆规定
我房地产公司利用地下基础设施(非人防工程,已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建造的停车场,与购房人签订合同转让车位的永久使用权,一次性收取价款的,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如未涉及产权转移,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和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因此,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如实开具发票。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我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投入研发费用1000万元,加计扣除750万元,直接投入费用1200万元。近期我公司被省税务局风险派单称因我公司有研发费用,却没有研发所用材料费用(材料费用为0)和研发产品,当地税务局以此为由责令我公司全额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补交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请问当地税务局这么做的税法依据是什么?谢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三、会计核算与管理1.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请问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延长离退休工资可享受税收优惠的年龄只能到65岁吗,那65岁之后返聘,能否继续享受原来的优惠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七)对按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确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我司利用开发的房子,装修改造成售楼处和样板房,上述营销设施的装修改造投入是否可以作为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时,如果产权未发生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其他类型房地产里包括储藏室,车库,营业房三类,在计算其他类型房地产增值率的时候是按照三类合并计算增值率还再细分成三类分别计算增值率吗。现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采用三分法,如果在第三类其他型房地产再细分计算增值率,就变成五分法了。请问其他类型房地产再细分三类合理吗?
建议参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
房地产企业小区的幼儿园权属属于房地产企业,现要将幼儿园有偿转让给第三方,房地产企业是否要交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可以扣除的成本包含什么?如果该小区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那这个幼儿园是否能做公配,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里面扣除?
根据您的叙述,幼儿园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对应成本、费用。土地增值税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具体可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