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内部审计中发现,2017年5月在营销活动中赠送公司以外人员礼品,忘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现在想自行查补扣缴个人所得税,需要缴纳滞纳金及罚款吗?如要,那滞纳金计算起止日期是什么?处罚标准是多少?
根据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核定征收的建筑类企业是否可以去外地施工
2.核定征收的建筑类企业如果可以在外地施工的话,是否需要在外地预缴千分之二的企业所得税
3.核定征收的建筑类企业外地施工预缴企业所得税后回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4.如果可以抵扣那如何抵扣,核定企业预缴的税款金三无法自动带出,也不让税务机关手动维护进特定业务预缴,是否还有其他方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针对第一问:被征收的产权价值具体确认请以相关准则进行确定。
针对第二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96年竣工的房产,早已全部出售。电表的户名还在我司名下,现要把电力设备(高低压、变压器等)无偿移交给当地电业局,电业局要评估这些资产并签无偿转让的协议。请问,这样我司需要缴纳税费吗?如果要,是要缴什么税费?多谢
根据您的叙述,如该电力设备所有权属于贵公司,应当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如所有权属于业主,贵公司不涉及相关税收。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我司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13年购入小汽车,无抵扣进项。现把小汽车无偿转让给同属集团的其他下属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如果要,按什么税率?计价标准按残值吗?多谢
根据您的叙述,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3%减按2%征收增值税,计税依据可参看以下文件规定。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您好,增值税收入在不确定金额是多少的情况下,可否以当月实际开票的上月收入来申报增值税,但是所得税以权责发生制预估收入申报,这样可以吗,或是有什么指导性意见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但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活动策划类的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
活动策划的服务的范围主要包括:活动现场布置、主持人及表演人员、工作人员、话筒音响设备的提供、摄影摄像等;
2、网络推广服务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范围?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稿件的撰写、在网络平台发布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文件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老师您好。
1、请问房地产开发企业 新项目一般计税条件下,交纳增值税时,可以扣除的土地成本有哪些。?
2、请问大市政配套费郑政文(2017)100号中每平方170元,可以做为土地成本在交增值税时扣除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一、……(三)销售额……10.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11.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公司向个人支付财产租赁所得800元/月,但合同约定是3个月支付一次,即一次支付2400元,请问:
1、我司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是可以按照扣除2400元不需扣缴个税还是按次只能扣除800元按1600元扣缴个税?
2、如只能按次扣除800元,我司拟修改合同约定为每月支付一次,请问每次扣除800元后应扣个税为0元,我司是否需要0申报?
谢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