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月对方公司由于发票用完,就没有开得了上月所拖货的进项发票,本月已经开出来了,可以用本月的进项票抵上月的上月的欠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拍卖土地成交价款,有些地区合同明确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些地区土地成交价款不包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另行缴纳。另外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否需要缴纳契税?是否作为土地价款扣减增值税?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房地产企业签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需在项目红线外配建社区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中心、社区用房及综合健身馆,并无偿移交政府。请问:该红线外配建房的相关成本是否可在土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您好!请问现在企业的完税证明在哪里开具,证明开具模块中开具的完税证明会包含出口退税,在无纸化模块中开具的证明会有个税信息,这两种方式开具的证明相关部门都不能接受,以上谢谢!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凭证。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证明办理 >5.1.1 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 您也可以登录你司的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 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自行开具。
业务前提:承揽铝合金幕墙铺装工程,包工包料。
甲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建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加工、销售:木制品、大理石、铝合金;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化工产品。
乙公司经营范围: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玻璃幕墙、不锈钢制品的生产、焊接、销售、安装。
甲乙公司同时承揽以上业务,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应该开具什么样的发票给发包方?依据是什么?
我公司已取得国有土地出让使用权,国家在征地中已支付土地承包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在土地闲置期间一些单位和个人强制在土地上和植农作物和修建猪舍等,现需对土地进行开发,我单位要求这些单位和个人拆除农作物和构筑物,但他们要求我公司按“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标准再次支付给他们。我公司在支付这些“青苗补偿费”和“拆迁补偿费”后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二种意见:一种认为是真实发生的支出可以在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中扣除,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征收出让给我公司,我公司是该宗地使用权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无士地上合法权利,而且这项“补偿费”是发生在我公司合法取得后开发前土地闲置期间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的,不是房地产开发必要的正常支出,只能作“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成立一年多的房地产企业,符合《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关于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相关规定,但税务局以公司成立不到三年为由拒绝为公司办理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请问:公司是否必须成立三年以上且符合该公告要求的纳税人才能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请问,
一个企业,其经营范围为:铝合金门窗、塑钢门窗、玻璃幕墙、不锈钢制品的生产、焊接、销售、安装。
1、那么在承揽大理石路面铺贴的工程的时候,是否也要按照材料费和人工费分税率核算?
我们认为,该项业务属于包工包料的施工工程,但是税管部门认为我们是生产企业,所以必须要分税率,其依据的文件是:2017年11号公告第一条,但我们并不是大理石的生产企业,这个依据是否成立?
2、同样,另一笔业务:铝合金幕墙铺装,甲方给我们也是包工包料。我公司向幕墙厂家按照规格订货,只是在墙上打几个孔固定后安装施工。这也要求我们必须是安装和生产销售分开。可是我们并没有生产幕墙,只是采购回来安装上去,为什么要分开税率开发票,为什么不能像施工企业那样按照包工包料全额开具施工发票?
房地产企业A打算向银行申请贷款,但是银行有附加条件要求A必须同时受让(购买)银行的一笔不良贷款。银行先将不良贷款转让(卖给)B企业,B企业再原价将不良贷款卖给A企业,以上业务签定的协议中明确了A企业为了取得银行贷款才同时受让不良贷款。假设该笔不良贷款全部无法收回,请问A企业受让(购买)的不良资产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一、本通知所称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