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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新型冠状病毒期间优惠政策

新型冠状病毒期间优惠政策

我公司主要经营生活垃圾清运,可以享受新型冠状病毒期间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吗?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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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银行贷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行抵扣?

 我公司属于建筑业,从银行贷款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否可以进行抵扣?贷款用途为项目购买材料资金贷款。

答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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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捐赠税前扣除

公益捐赠税前扣除

我企业向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捐款一笔,取得其开具的河北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我个人理解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同时我企业的捐赠属于该条例第五十一条的公益性捐赠,但是石家庄市社会福利院不在国家税务总局及河北省税务局公布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那么这笔捐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用的是“公益性社会组织”,但是从总局到省局公布的都是“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存在属于“公益性社会组织”但是没有被公布在“公益性社会团体”里的符合税前扣除资格的“组织”?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初次购买税控盘流程

初次购买税控盘流程

 初次购买税控盘流程是什么?

答复如下:如来文所述指的是单位首次申请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如需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需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等事项。您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官方网站,在“我要办税->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模块办理。完成上述手续后,您可联系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开票系统。有关税控开票系统的购领及操作事宜,建议您向防伪税控服务单位进行咨询。另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业务需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关于公益性捐赠票据问题的咨询

关于公益性捐赠票据问题的咨询

 我司集团母公司募集分子公司此次疫情的捐赠款,向湖北地区捐赠,款项由各分子公司打给集团总部,统一对外捐赠,捐赠票据开给了集团公司。根据针对本次疫情捐赠文件的精神,作为子公司,是否可以凭受捐赠方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及转账凭证、内部出具的捐赠明细、分割单等作为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

答复如下:
    可以凭受捐赠方开具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及转账凭证、集团公司出具的捐赠明细、分割单等作为公益性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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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期间,增值税退税部分是否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期间,增值税退税部分是否需要按25%缴纳企业所得税

 我公司为污水处理厂,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同时增值税享受即征即退70%的政策,请问在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期间,增值税退税部分(计入其他收益)是否享受三免三减半的政策呢,还是须按25%的税率来缴纳,谢谢。

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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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变更的补充协议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合同主体变更的补充协议是否需要交印花税

 你好,甲乙双方签订的印花税应税合同,执行一段时间后,乙方将原合同约定的相应权利与义务一并转由丙公司(关联公司)承接,想咨询下,原合同 甲乙双方已缴纳印花税,现签订的这份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乙方变更为丙方),甲、乙、丙三方是否还需要缴纳印花税,谢谢!

答复如下:
1.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2.补充签订的协议具有合同性质,因合同主体已变更,应重新贴花。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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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普票的电子签名问题

电子普票的电子签名问题

 请问电子普票的电子签名代替了原发票专用章中的电子签名是以何种形式体现,在发票哪里可以看到电子签名,是指电子发票专用章、法人的电子签名,还是不需要任何章,另外麻烦看一下附件中的发票是否可以使用?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规定,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因此,您可查看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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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企业纳税人首次办税流程

新办企业纳税人首次办税流程

 目前新成立了企业,已经获取了营业执照,还未去税务局做任何报道或信息填报。想咨询下首次办税具体的流程及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办理(包括公司需要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认定、签订扣税协议、领取税控设备开通电子税务局报税权限等),是否可以网上办理还是必须要去税务局现场办理?

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相关规定,
【事项名称】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
【业务描述】
已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共享信息制作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进行确认,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
【办理材料】
一照一码户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第二,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文件附件1“多证合一”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告知书相关规定,根据“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精神,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即办理了税务登记。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就是您的税务登记证件,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您的纳税人识别号。请您参照以下指引,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一、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新开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应当在首次发生纳税义务时持营业执照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按期申报、缴纳税款。
二、新开业的企业,可在经营地税务机关接受纳税辅导,办理发票、税收优惠等相关业务。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行业协会开具的收据可否作为税前列支凭证

行业协会开具的收据可否作为税前列支凭证

 我司通过行业协会购买了口罩,协会开具了收据给我们,不是财政监制的那种收据,就是普通的手写收据,有写明付款人、货品名称及金额,加盖了协会的财务章。请问这种收据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吗?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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