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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因税务系统原因造成无法申报个税,从而超过规定期限的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因税务系统原因造成无法申报个税,从而超过规定期限的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文件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666号)文件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火车票费用包含的手续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

火车票费用包含的手续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额

火车票票面金额中包含手续费,请问手续费金额是否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吗?

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吗?

例:2018年年终奖在2019年2月发放,当时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办法计算扣缴了个税,2019年仅发了一次奖金。2020年3月至6月30日进行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时,可以在汇算清缴时重新选择是否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如何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如何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我国境内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如何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收购小麦秸秆、玉米芯、花生壳、树皮、白板皮、玉米秸秆、花生秧、碎木片等生物质发电是否是农产品征税范围?

收购小麦秸秆、玉米芯、花生壳、树皮、白板皮、玉米秸秆、花生秧、碎木片等生物质发电是否是农产品征税范围?

您好,我单位是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售电适用13%税率,关于生物质发电有以下问题帮忙解决:1、收购小麦秸秆、玉米芯、花生壳、树皮、白板皮、玉米秸秆、花生秧、碎木片等生物质发电是否是农产品征税范围?2、收购这些燃料的开票主体是谁?是否享受农产品计算抵扣?3、生物质发电行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十一)其他植物 ……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因业务开展需要,我司在浙江成立了一家子公司我司申领发行的税控盘可以带回厦门总部安装吗?

因业务开展需要,我司在浙江成立了一家子公司我司申领发行的税控盘可以带回厦门总部安装吗?

你好,我司总部在厦门,因业务开展需要,我司在浙江成立了一家子公司;我司只有总部配备财务人员,子公司没有配备财务人员,所有财务相关的事项(含发票开具)均由总部财务人员办理,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请教一下你们:

1、我司申领发行的税控盘可以带回厦门总部安装吗?

2、我司在浙江省税务局申领电子发票后,可以直接在厦门总部这边开具电子发票吗?

3、我司在浙江省税务局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带回厦门总部开具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规定:“ 第四十一条 防伪税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保管专用设备,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未按规定使用和保管专用发票处罚: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办税百问

今年质保期结束,支付5%.同时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可以这么调整么?调整后,计提的折旧增加了,可以税前扣除么?

今年质保期结束,支付5%.同时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可以这么调整么?调整后,计提的折旧增加了,可以税前扣除么?

您好,我想问一下,去年我购买21828元的固定资产,协议中规定,5%款项为质保金,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当时固定资产首先支付95%款项,财务暂估固定资产入账是95%。今年质保期结束,支付5%.同时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可以这么调整么?调整后,计提的折旧增加了,可以税前扣除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按什么税目缴纳:水土保持监测类合同、项目立项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质量检测类合同、安全评估类合同、文物考古调查合同

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按什么税目缴纳:水土保持监测类合同、项目立项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质量检测类合同、安全评估类合同、文物考古调查合同

我想咨询一下印花税的问题,这些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按什么税目缴纳:水土保持监测类合同、项目立项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合同、质量检测类合同、安全评估类合同、文物考古调查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账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纳税知识

2017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2018年上了第四批新能源车免税目录,2019年能享受车船税减免吗?

2017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2018年上了第四批新能源车免税目录,2019年能享受车船税减免吗?

您好,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根据您的叙述,您是在新《目录》公告之日前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因此,不能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规定:“七、本通知发布后,列入新公告的各批次《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自新《目录》公告之日起,按新《目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新《目录》公告后,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同时废止;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车船税优惠车型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个人已至税局开具增值发票,开票时已按照个人经营所得1.5%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预扣预缴?

个人已至税局开具增值发票,开票时已按照个人经营所得1.5%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预扣预缴?

我公司向个人支付费用,个人已至税局开具增值发票,开票时已按照个人经营所得1.5%核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是否还需要进行预扣预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4号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被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18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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