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具体可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你好,我是平顶山市湛河区金域蓝湾小区业主,咨询一下房产契税补交事项。
2012年底我签订的购房合同,面积89.98平米。2013初缴纳房产契税,时税率四个点。现在办理不动产证,面积为90.42,办证大厅称需要补交契税,请问需要补交吗?需要补交是按原税率还是现在新税率?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我亲人10月份从旧单位离职,旧单位10月份停止缴纳我的社保。新单位在替我缴纳社保的时候缴纳失败,提交成功了,但是没生成账单。财务说只有一种可能,就是10月份已经交了。可是我在人社局官网查询并没有,并且质询了人社局说没有收到10月份缴纳的通知。身份证号:3526241970080XXX
员工离职的当月底前应办理社保减员手续,减员当月的社保费仍在原单位生成,由原单位申报缴纳。新任职单位不会重复产生该月份社保应征账。因此,建议与原单位核实10月份的社保费是否已申报缴费。
我们已向技术部门提交相关需求。建议在网站从租计征房产税申报界面中前置增加“房产编号”一栏(参照从价计征房产税),数据可从金三申报界面附表税源明细表中《从租计征房产税当期申报明细信息》中带出。该需求将于近期上线。
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您的此项业务不属于印花税税目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您好!我公司有一个研发项目,2014-2017年通过各项迹象判断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发生的费用计入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未在当年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到2018年由于市场及技术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整个项目研发失败,我公司将之前计入资本化支出的费用,全部在2018年转入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请问该笔业务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该如何加计扣除?如果要追溯调整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财税2009年128号文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其中这个代缴纳是什么含义?是否指无偿使用人承担最终纳税义务?产权人是否需要承担最终税款?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代缴纳是指无租使用人按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房产、代缴纳房产税的情形下,房产税代缴纳人为实际税负承担者。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规定:“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规定:“二、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客户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款项,以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开账与结算计划(BSP)对账单或航空运输企业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款项,以代理企业间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就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购买方开具行程单,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