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的单位是乡镇卫生院,属于公立事业单位,我们单位这个月发放了去年的年终奖(平均每个人四个月的工资),输入系统后连带着这个月的工资一起交了个人所得税,我就有一个疑问了,根据国税局的文件,年底一次性发放的奖金是单独计算平摊到每个月的奖金,如果超过5000元就要交税,不足就不用扣税,而不是跟每个月的薪金一起计算的,但是为什么系统申报的时候我们这笔年终奖却只能填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一起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现答复如下: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您好,请问企业取得集团符合统借统贷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规定,是否受财税[2008]121号文件关于关联方债资比例2:1的约束。盼复,谢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你好!公司销售并开具增值税专票发票给客户,因质量问题一直在协商,对方客户也未认证,已超过360天,客户要把发票退回我司,请问我司可以开具红字发票吗?对我司超过360天未认证的发票开红字发票有风险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其中:货物运输合同 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十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您可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业务:1、《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3 份;2、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自然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2)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您好,我工厂由于政府性拆迁,其土地、房产、设备被政府收购,并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额,我公司对于设备被收购,需要缴纳增值税吗?土地房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吗?补偿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缴纳时限是什么?请务必回复,谢谢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A企业为家电销售商,从厂家采购冰箱、洗衣机商品回来销售,厂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给A企业。A企业仓库发生火灾,导致冰箱、洗衣机全部烧毁(无法正常销售)。被烧毁商品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
现答复如下: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令第691号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我司是非从事房地产纳税人2016年前取得车位15万原有报备简易征收5%,现转让车位收入20万(含税),请问税官在填写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项目“一、转让房地收入总额”是否为190476.19元?若不是应当怎样计算?谢谢帮助!
表第1栏“转让房地产收入总额”,按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全部收入额(不含增值税)填写。
请根据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适用增值税税率自行换算。
我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范围没有广告服务,但是现在偶然发生了广告服务,请问可以开发票出去吗?并且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要专用发票,那是否可以去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