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令第707号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你们好!我公司的客户遗失了厦门增值税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我公司财务人员到柜台开具《已抄税证明》时,被告知10月底升级后,取消了此项业务,不知道替代解决方案。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处理?或者说,客户该如何处理,才可取得税务机关认可的记账原始凭证?我公司应如何协助?
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业务已取消,不需再开具该证明。发票联及抵扣联丢失,应取得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公章,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公司员工出差,酒店住宿费是旅行社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开具内容:经纪代理服务*代订住宿费。这发票可以作为出差报销的附件吗?可以正常做差旅费费用吗?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通过旅行社订房如果发生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差旅费支出,取得合法有效的电子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证。需同时留存出差人员、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备查。
纳税人 购进国内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发票,没有取得电子机票行程单,携程、途牛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其中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为“旅游服务*机票款、经纪代理服务*机票款、”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我们镇上有个店铺,他说税局有人不用缴税是真的吗?中山市东凤镇荣煌装饰工程部,这是公司名字,我想了解一下是否真实,那对别的正常缴税的公司是否公平呢?
目前已出台“减税降费”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享受减税或免税的政策优惠。咨询模块仅能为您提供政策咨询,如您发现税务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您将您持有的资料或信息向12366投诉举报专席反映。
今年7月到8月离职后没有产生公司,9月入职新公司,10月份在个人所得税app上修改了专项附加税的扣除记录中的扣缴义务人即公司名称,更新时间为19年10月30日,但是11月公司财务在税务系统查询不到我免费交税的金额
扣缴单位需要在扣缴客户端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模块点击“下载更新”按钮才能下载到纳税人填报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果未下载到,可确认以下信息:纳税人【指定扣缴义务人】是否有指定错误;两边的人员信息是否一致(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国藉地区必须一致,不能使用不同证件采集)。
租用对方仓库,对方经营范围不能开具水电费发票,对方如果能拿到抬头是对方公司的水电费发票,可以利用分割单形式将对方的水电费分摊给我们吗?我们可以依据租赁合同+抬头为对方的水电费发票复印件+分割单原件+分割协议入账吗?(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第(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规定执行。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第六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第五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契税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契税,应视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股东个人无偿借款给关联企业使用,不收利息,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于该条款,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