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人工资20000元,请问:我个人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以扣除多少钱?假如我个人扣3500元可以吗?有具体的文件没有?
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规定精神,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
我司由小规模纳税人在10月份申请变更为一般纳税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一般纳税人资格11月份生效。我的问题是10月份(所属期),我司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11月份(所属期)开始我司按照一般纳税人申报。这样操作是否正确?还有没有其他要求?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第九条 纳税人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以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公司收到同城分公司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从税控系统中开具清单。已用于申报抵扣,如何处理?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今天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查得本人税款所属期2019年1月的申报收入数有问题。查询得知单位未按本人意愿申报一次性奖金,导致少报一次性奖金,多报年度综合所得,可否调整修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在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计税。计算税款时,第一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的商数,对照综合所得的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月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第二步,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收入全额,乘以查找的适用税率,减去对应的一个速算扣除数,即为应纳税额。个人也可以选择不享受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将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我单位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因单位面临改革,目前尚未填写增值税进项加计抵减声明,请问如果填写,自4.1-9.1期间的累计进项税额在当期是否可以一次计提加计抵减??谢谢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因此,如果纳税人满足加计抵减条件,但因各种原因并未及时计提加计抵减额,允许纳税人在以后的申报期补充计提加计抵减额。案例中,该纳税人可以在5月所属期纳税申报时,补充计提4月所属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一般纳税人从个人处购进农产品,取得从税务代开的3%税率的普通发票,1、可以进项抵扣吗?如何抵扣?2、如果从个人处取得进项专票,可以抵扣吗?如何抵扣? 3、如果从个人处取得的免税发票,可以抵扣吗?如何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五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房开企业预售未完产品,按月或季申报预缴所得税时,相关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因按会计准则暂没有进入当期会计损益,在申报预缴当期所得税时应如何填例档期相关的土地增值税、城建税及附加?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经批准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部分,应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但应区分2种情况:
一、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没有按规定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计算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若没有办理附加税费缓交手续,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如果欠缴的增值税按规定缴纳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应按本期应纳增值税减去欠缴的增值税后的余额计算应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您应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业务,可登录海南省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票种核定”模块办理,或携带以下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 份;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查验后退回);3、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查验后退回)。纳税人办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后,凭《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在税控服务单位购买税控专用设备,再将专用设备报税务机关进行初始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入专用设备。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及执行口径解读明确规定,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然人(按次纳税的自然人)、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等均可按规定享受该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