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精神,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供暖的,按照实际核算数额免征增值税;现在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与当地教育局签订的给学校供暖,是应当属于居民供暖还是商用供暖?能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精神,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供暖的,按照实际核算数额免征增值税;现在想咨询一下,我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给学校供暖,是应当属于居民供暖还是商用供暖?能否享受免增值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有位朋友持有一家位于江苏省的企业的股权,近期该朋友计划将该股权转让给一家企业。请问,应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谢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应按下列文件规定提供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还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我司于10月份,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申请了增值税增量退税。
根据财税〔2018〕80号的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问题1:我司应该是可以享受此条政策?问题2:那对于三项附加税如何扣除?是先申报再申请退税,还是在申报的时候直接按应纳税额-退税金额进行申报。如果是第二种方式,退税金额大于申报金额,是在下一期再继续抵减吗?
我司与A公司签订了供销合约,我司代为销售A公司商品,每月根据销售额向A公司收取场地使用费,请问下这个场地使用费可以开经营租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经营租赁服务,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请问代开房屋租赁发票是否需要出示房产证,去当地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被要求出示房产证而且要求租赁合同面积与房产证面积必须一致。但是我有部分房屋未办理房产证,也有部分房屋证上面积与出租面积不一致,现在无法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另,如果无法开具发票,税收无法上缴,是否算我偷税漏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中“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请问“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如何界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我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7家企业的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已向相关税务局提交了公安报案回执等各种证明材料,申请解除关联关系,现在己经一个多月也没有办理,严重影响我申领发票等工作。税务局给我的答复是办理没有期限,我想请问国家政策对办理这类问题到底有没有期限?难道要让纳税人无休止等下去吗?
2019年11月1日前,该事项办结时间未做规定。
2019年11月1日后:
【事项名称】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
2018年我公司通过政府招拍挂取得15亩住宅用地土地,共建成50套住房,形成一个完整小区,因我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质,只能先将上述每套房产的房产证办到我公司名下,然后再销售给客户,现就土地增值税如何缴纳咨询如下: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通告)规定,一、自2017 年1月1日起,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申报征收、清欠、检查和处罚等职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中的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部分自2017年4月1日起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二、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征收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核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缴费额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作为地方税务机关据实征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