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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由于单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未为我们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未从个人应税工资中扣除,导致多扣个人所得税。​

由于单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未为我们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未从个人应税工资中扣除,导致多扣个人所得税。​

 由于单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未为我们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未从个人应税工资中扣除,导致多扣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文件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据此,由于您的问题涉及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涉税征管操作事项,建议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湖北省电子税务局(https://wsswj.hb-n-tax.gov.cn/)——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
您还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劳动合同原件、拒缴社会保险费证据、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也单独进行了核算,但因计算错误未享受到所得税优惠,可以追溯享受吗?

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也单独进行了核算,但因计算错误未享受到所得税优惠,可以追溯享受吗?

你好,我们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符合西部大开发政策,也单独进行了核算,但因计算错误未享受到所得税优惠,可以追溯享受吗?可以追溯几年?谢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的规定:“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收到发票后,发现发票右下角代开人并非是司机个人的名称,而是一家某某运输公司,请问这样的发票对于我公司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收到发票后,发现发票右下角代开人并非是司机个人的名称,而是一家某某运输公司,请问这样的发票对于我公司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您好,公司请的临时货车司机为公司运输货物,运输费结算给了司机个人。因公司财务做帐需求,我们要求司机提供运输费增值税普通发票(我司免征增值税),但收到发票后,发现发票右下角代开人并非是司机个人的名称,而是一家某某运输公司,请问这样的发票对于我公司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增值税变更带来的问题

增值税变更带来的问题

 您好 咨询一下 17年买房之前开发商是按照11%的增值税收房款 但现在19年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只给我开具了9%的增值税发票 合同中将房款和增值税分开说明具体金额了 消费者承担的税费应该以税票金额为准 现在开发商是否应该退部分税钱给我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增值税最新税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涉税事项  

办税百问

如果业务形成后我们会支付给境外的中间商一部分佣金,请问支付的这部分佣金要不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如果业务形成后我们会支付给境外的中间商一部分佣金,请问支付的这部分佣金要不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请问:我公司是生产型出口企业,在销售业务中会有境外的中间商(公司或自然人)帮我们介绍国外客户,如果业务形成后我们会支付给境外的中间商一部分佣金,请问支付的这部分佣金要不要代扣代缴所得税?


增值税:根据(财税〔2016〕36号)“第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土地增值税清算,地下车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

  (一)销售地下车库(位)取得的收入,不论开具何种票据,均计入“其他类型房地产”的转让收入。

  (二)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成地下车库(位)的,其成本费用归集到公共配套设施费中一次性扣除。

  (三)对单独建造地下车库(位)的,其建造过程中发生的成本费用参照本公告第三条确定的原则进行归集和分摊。已售地下车库(位)面积为已售出的每个车位面积的总和。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纳税知识

在建工程评估作价投资,作为投资方、被投资方分别需交哪些税?税率各是多少?

在建工程评估作价投资,作为投资方、被投资方分别需交哪些税?税率各是多少?

     一、投资方:
(一)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 该文件附注同时规定:销售不动产、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投资方将不动产对外投资,取得被投资方股权的行为,属于有偿转让不动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的现行增值税税率为9%。
(二)增值税附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增值税的7%(市区)或5%(县、镇)、或1%(其他)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的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增值税的2%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及《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三)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规定:“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三、符合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的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同时又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等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第一条规定:“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25%。
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税率:20%。
(四)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如果不符合改组改制不征土地增值税情形的,应按照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或者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征收。
(五)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该条例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被投资方:
(一)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二)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河南省契税法定税率为4%。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一个制造业工厂,从开始一直没有厂房没有设备,倒买倒卖,可以领发票吗

一个制造业工厂,从开始一直没有厂房没有设备,倒买倒卖,可以领发票吗

   根据《山西省常用税费业务办理手册》规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开票限额等事宜。”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2019年申报了房贷抵个税,本月我将房贷提前还完了,个税APP上怎么操作呢?

2019年申报了房贷抵个税,本月我将房贷提前还完了,个税APP上怎么操作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 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个税APP上修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的“贷款期限”止期。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加计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加计抵减

 您好,《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中: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1、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是当月认证的进项税额么
2、当期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与当月可抵扣进项税额有什么差别
3、如果我当月认证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那么我当期可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是当月认证的全部进项税额*10%还是当月实际抵扣销项税额的那部分金额*10%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发布时间:2021-03-30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纳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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