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房地产公司,有新旧项目,预售的时候,开具0税率发票,增值税按照3%预缴,项目交楼后开具带税率的发票,补缴2%税,如预缴数大于补缴数,可以互抵吗?可以用新项目的预缴数抵旧项目的补缴数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纳税人按规定如实申报增值税时,如有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GP(持股比例为1%),除了收每年2%的管理费外,还会分享一份超过其持股比例的收益,即获得基金净资本利得的20%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作为其GP的投资收益。请问,这部分20%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上述情况,GP取得管理费用以外的收入,是否应做为管理费用的一部分缴纳增值税,需根据合同文件的具体条款进行判定,建议您直接携带资料,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判定。
本人孩子在邢台市下属县城一所幼儿园上学,因为本人在省外一家国企上班,单位工会有个福利,每个月可以报销托儿费260元,前提必须要有发票。在与幼儿园沟通时,幼儿园在购买方信息只开具孩子的名字,造成我不能报销~其他同事均可以开具。请问,购买方填写公司的信息,在备注填写孩子的名字可以吗?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1、目前是否有关于通讯费补贴的扣除限额,限额标准是多少;2、如有限额标准,发票应如何取得,在限额标准内是否需要取得发票,发票是否必须是公司抬头的,还是开具个人抬头即可;3、超过限额是否需并入工资薪金缴交个税;4、如不认同发放补贴的形式,要求实报实销发票应如何取得;5、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2018年小李将自己发明的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一家公司,取得收入20万元,成交时支付相关税费共计2万元整,且能提供有效的合法凭证。 那么张三需要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应纳个人所得税 = (20万 - 2万) × (1 - 20%) × 20% = 28800元。这样计算对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规定,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个人到税务局代开的物资、维修工程款、宣传费这几类发票,在企业报账时候,企业需要代扣个税吗?需要代扣的话,按什么标准代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现就山东省(不含青岛)范围内自然人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有关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无产权车位与业主签订车位使用权协议。租赁期限与购买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相同。1、这种情况下是按销售车位还是按照租赁财产处理?2、是否缴纳房产税?如果要交房产税如何缴纳?按原值缴纳还是按出租不动产缴纳?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可以分期缴纳?请明确回复,谢谢。
转让无产权的地下车位,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使用人缴纳。
文件依据:
一、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三、销售不动产
您好!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公司,自留一些商铺转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目前商铺暂考虑出租,请问目前还未出租需要缴纳房产税吗?还有如果之前出租的到期收回闲置着的商铺需要缴纳房产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及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018.1.1张三和李四分别出资60万、40万设立合伙企业A,2018年A盈利100万。2019年王五出资300万加入A,占50%股权。王五加入后,在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300万 贷:合伙人-王五250万 、张三、30万、李四20万。请问:张三和李四因王五的加入产生的溢价分别确认为30万和20万,张三和李四需不需要纳税?如需纳税应在什么时候纳税?合伙企业的原始出资额100万和王五加入的300万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一、若合伙人将合伙企业份额转让与他人,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您可携带相关出资、转让协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进一步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