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河南税务公众号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需要缴纳五个人的费用,在我完成缴纳五个人的费用后退出了公众号,但是在退出公众号后15分钟,银行短信提醒又扣了一笔医疗费用。目前怀疑有重复扣费的现象。应如何解决?
目前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支持微信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每个居民只能申报一次,未出现过重复扣款现象。如您所述,请在银行查清流水,如确实重复扣款,请携带银行流水证明到所属税务机关查询核实办理退费。
我司系A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A上市公司于2018年度对A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的核心骨干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我司有7名员工被激励,授予股票数量为1万股,授予价为100元/股,实际行权日收盘价为200元/股。我司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就该股权激励行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且股权激励的个人所得税已由A上市公司按工资薪金代扣代缴(根据国税函[2009]461号第七条规定执行:适用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
问题:就上述股权激励计划,我司确认的股权激励的有关成本费用,我司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我公司是一家制药生产企业,新药经过前期的动物试验等环节后,经申请,国家药监局会下发临床批文,根据临床批文,新药可以在人体上进行试验,由具有临床资格的各大医院来招募受试者并完成试验。临床共分三期,一期临床在健康人体身上试验,二期和三期在病人身体上试验。为了正常推进临床试验,公司会对参加试验的人员一定的补偿费,补偿标准为根据医院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决定。请问:受试者收到该笔补偿,是否需要开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企业代扣?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文件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企业A买入房产100万,于2016年4月30日前作价120万入股企业B,现在B企业出售该房产,问增值税是否可以简易计征?扣除成本为哪个?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扣除成本?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1、加计抵减声明在电子税务局做完提交之后,可不可以再进行修改?如果可以,怎么修改?
2、如果之前符合10%加计抵减声明,但是由于实际经营取得收入不满3个月无法做加计抵减声明,导致这部分加计抵减额一直未填写在申报表上,现在做了15%的加计抵减声明,前面3个月累计的加计抵减如何填写?是按之前10%计算的累计加计抵减额一次性填写在本期的申报表?还是更正前期申报表?或者重新计算按照之前可抵扣进项的15%加计抵减额加上本期可抵扣进项的加计抵减额的合计一次填写在本期的申报表里?
孩子在幼儿园就读,每月只能开一张发票,但父母单位二人都需要原始发票才能报销,询问别人,说是这种情况一方用发票联,一方用发票联复印件加分割单。但是单位都没听说过这种办法,请问这种办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或者文件支持?
该情况下可以一方使用发票联,一方使用发票联复印件和分割单作为报销凭证。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单位账目作废的问题:我司有一位员工他于9月26日离职,月底时我忘记给他退保了。在10月初给他退保,但因为产生了10月的缴费账单,所以我想把他10月的社保帐单作废。我在操作“单位社保项目作废“时,输入他的身份证号后提交,结果提醒”查询不到人员信息“。以前这样操作后就会跳出该员工的账单的,我选择其一条需要作废的选项,提交就可以了。请问现在”社保账目处理”下“”单位社保项目作废“这个模块的功能是取消了吗?还是说有什么要求?谢谢!
“单位社保账目作废”模块没有取消,网站办理时间为每月4日至25日。拟作废的账目应属于未申报状态,且作废的社保账目所属人应是当前处于停保状态的上月未及时减停人员。 因此,若该员工已由新任职单位办理社保增员,你司则无法通过网站进行“单位社保账目作废”操作。您可以到所属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厅办理社保账目纠错,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 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 >6.1.15 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及纠错”。
现在都已经三证合一了,但是有种现象,尤其是定额发票,盖的是旧的4或者3开头的发票章,而不是9开头的,能用吗,还有的机打发票,上面写的销方税号为18位,而盖章为15位,能接收吗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文件附件:《发票专用章》样章规定,发票专用章尺寸规定:一、形状为椭圆形,尺寸为40×30(mm);
二、边宽1mm;
请帮忙确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这个文是否生效,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为全文有效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