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是一家碳资产管理公司,今年通过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了碳排放权交易,非自用,而是用于投资获利,且以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购入的碳配额全部销售后,请问该如何征税?因交易所无法开具发票,我们是否按照进销差价按6%计算销项税额?急等回复,谢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公司香港籍员工2015年入职,当初的政策并未强制要求缴交社保,自2018年10月员工办理居住证后才开始为其缴交社保,现在如需补缴2015年-2018年9月的社保,需提供什么资料,要支付滞纳金吗?
社保费的缴纳是以个人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因此,如双方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及个人是不允许补缴无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保费。如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为台港澳人员补缴社保费办理材料请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网站“首页 > 纳税服务 > 办税指南 > 社会保险费及非税收入 >6.1.15 社会保险费账目补缴及纠错”。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2011年6月以后(含6月)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营改增之前向地税申请代开广东省地方通用发票(电子),金额125万元,现发票联丢失。请问现在要报失需要办什么手续?是否涉及罚款?罚款比例多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的相关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的规定,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因此,纳税人丢失发票后,应按规定办理发票挂失手续。另外,如纳税人丢失发票的,税务机关可按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处罚。详细建议您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在“首页—>政策文件—>政策法规库”栏目查看《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
解除合同后分期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知道发放总额,但是需分期支付,这种情况下是按工资薪金扣个税,还是可以采用一次性补偿来扣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您好!如果企业只是研发没有生产产品(有收入只是销售研发形成的专利或者授权给客户使用收取的使用费,或者销售样品),这种企业税收上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享受?如有,具体的依据哪些法规?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五条第1项规定: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只要符合税法规定条件,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你好,我是一名陌陌平台主播,该行业支付我们个人酬劳采用的是劳务报酬支付方式,那么这种劳务报酬方式个人所得税收取可不可以享受国家六大免税政策?现在陌陌平台暂时不执行六大减免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你好,我司收到厦门商务局劳务外派补贴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请直接正面回答需要或不需要,并告知相关法规出处。谢谢!
收到的款项商务局以下通知申请的“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你司取得的专项资金若符合上述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年度申报时应体现专项资金的支出情况。否则,你司取得的专项资金应作为当期收入计算缴交企业所得税。
你好,我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我司在合同中注明合同总价款及具体的增值税税率,那么我司在申报缴纳印花税时计税基础是否可以按照不含税金额填写?
印花税依据合同所载金额确定计税依据。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三节 扣 除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支付给专家评审费用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纳税人应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开具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所以招标代理机构支付给专家评审费用由专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由于评审费用为400元,所以增值税免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