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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知识

营改增的公司,销项税额是6%,收到进项税额13%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发票的13%税额吗?

营改增的公司,销项税额是6%,收到进项税额13%发票,可以抵扣进项发票的13%税额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因此,你司上述情况,取得13%税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已确认该合同不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那么对于该项合同已申报缴纳的印花税(时间跨度比较长,有三四年)是否可以申请更正申报,并申请退税呢?

已确认该合同不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那么对于该项合同已申报缴纳的印花税(时间跨度比较长,有三四年)是否可以申请更正申报,并申请退税呢?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司有一份合同不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因对印花税政策理解不到位,我司一直以为该合同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并根据每月实际收款金额申报缴纳相关印花税。事后,经对该业务进行梳理及咨询税务专家,已确认该合同不需要申报缴纳印花税,那么对于该项合同已申报缴纳的印花税(时间跨度比较长,有三四年)是否可以申请更正申报,并申请退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若你司多缴税款已超过三年,则无法申请退税。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出口退税  

纳税知识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改制前进行了资产评估,房产税计税依据

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改制前进行了资产评估,房产税计税依据

请问,我公司由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并在此过程中进行了资产评估,并依据资产评估结果在账务上调整了房产的价值。想请问一下现在自用房产计征房产税的依据是原值还是评估后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马上要到2020年了,请问一下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汇算清缴?是在个人所得税APP里还是要去大厅进行申报?在APP里操作的话,怎么操作?

马上要到2020年了,请问一下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汇算清缴?是在个人所得税APP里还是要去大厅进行申报?在APP里操作的话,怎么操作?

马上要到2020年了,请问一下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汇算清缴?是在个人所得税APP里还是要去大厅进行申报?在APP里操作的话,怎么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一条规定:“……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纳税知识

个人在控股的母公司任职,担任子公司的监事,那么这个监事费是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请问谁是这笔监事费的代扣代缴人?是发放监事费的吗?又如何合并到工资所得去计算个税呢?

个人在控股的母公司任职,担任子公司的监事,那么这个监事费是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请问谁是这笔监事费的代扣代缴人?是发放监事费的吗?又如何合并到工资所得去计算个税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在控股的母公司任职,担任子公司的监事,那么这个监事费是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按工资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请问谁是这笔监事费的代扣代缴人?是发放监事费的吗?又如何合并到工资所得去计算个税呢?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公式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具体计算公式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6号,这个文件有没有具体的计算公式。目前,各地执行的计算公式五花八门。能不能出台一个像2006年56号公告中的具体计算公式:“本期按税收规定增提呆账准备”:金额等于期末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账准备提取比例(1%)-(期初风险资产余额×税收规定的呆帐准备提取比例(1%)-本期税务机关核准实际发生的呆账损失+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据此填报附表四《纳税调整增加项目明细表》第31行第2列“税前扣除限额”。由于2006年56号公告已作废,一直以来对这个计算公式没有出台文件或公告,导致政策执行不明确。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我司拟向控股股东(企业)转让我司名下其他参股公司股权。请问股权转让完成后,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供什么资料?

我司拟向控股股东(企业)转让我司名下其他参股公司股权。请问股权转让完成后,如何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供什么资料?

   目前总局暂未进一步明确的情况下,投资行为暂不列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投资行为不征税,是指股权转让、取得股息、红利的情况),但是二级市场有价格的股票或债券等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税。因此,股权转让暂不缴纳增值税,如是二级市场有价格的股票或债券等的转让情况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

股权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据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通过网站申报税款的,可在签订合同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所属期为书立领受合同的当月。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监理费、设计费及勘察费是否可以土增税清算税前扣除

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监理费、设计费及勘察费是否可以土增税清算税前扣除

请问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监理费、设计费及勘察费按会计制度规定是计入开发成本,因税法没有明确列示是否能否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我司在实际执行时,当地税局认为监理费、设计费及勘察费属于管理费用,且发票是服务业范围的发票,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计算到扣除。而我们企业认为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直接归属于成本核算对象的工程监理费、造价审核费、结算审核费、工程保险费等、设计费和勘察费应该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而不能因为是服务类型的发票不能税前扣除。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收到的发票上,一张发票盖第一次章的时候看不清楚,再次在该章发票上盖一次,发票能不能正常入账使用。请问有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文件支持

收到的发票上,一张发票盖第一次章的时候看不清楚,再次在该章发票上盖一次,发票能不能正常入账使用。请问有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文件支持

收到的发票上,一张发票盖第一次章的时候看不清楚,再次在该章发票上盖一次,发票能不能正常入账使用。请问有没有对应的法律法规或者文件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以上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纳税知识

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煤渣和建筑垃圾是否享受即征即退等退税政策?

根据财税[2015]78号文件,煤渣和建筑垃圾是否享受即征即退等退税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 》(财税〔2015〕78号)规律:

一、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本通知所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 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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