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2019年9月新开工一般计税的房地产项目,在销售成交达成后给买房人赠送礼品,请问1、“促销赠送“业务的税收政策规定是什么?(我们认为不是视同销售);2、购买礼品进项是否能抵扣,烦请给予解答(请不要只发政策条文,实例解释),谢谢。
现答复如下:买一赠一方式销售货物,应按照货物和赠品原价占比,分摊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分别按照分摊后货物与赠品的销售额与商品及赠品原价比较,将差额作为折扣额,开具发票时,将货物与赠品分摊后的实际销售额和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你好!我想咨询下,我公司是一家物业企业。我们是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现在承租人来交物业费,这种情况如果需要开发票抬头是开出租户姓名还是开业主姓名?
由于您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因此不可以开具承租人抬头发票。如承租人需要取得发票应由房主去税务机关代开相关业务的发票。
我公司为贸易型供应链公司,在销售货物同时产生价外平台服务费,为方便公司核算,开具发票时能否除开具所销售的品名、单价、金额外,另起一行按商品所属税率开具价外费用,如销售“钢材,100吨、单价4000,金额400000元,再起一行填写:钢材(平台价外费用)单价、数量空,金额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因此,您可按企业实际情况结合上述规定进行判断。另外,如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如为上述不属于价外费用的项目或未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需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任何增值税方面的发票。
我们公司销售某项货务或服务,但是我们单位营业范围不包含这项服务。营业执照范围没有该项内容,能不能开发票呢?有没有风险?比如销售自己使用的废旧电脑、销售二手车、出售闲置的钢结构厂房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抵扣凭证,不管是采用扫描认证或勾选确认等方式,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前都必须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在该平台签名确认发票用途,否则,将无法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手工认证通道仍然保留。
1、员工申报厦门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包括各项补贴和个税奖励,统一打到公司账户后由公司进行拨付,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 如需要,是否合并工资发放和计税?
2、员工申报集美区级的人才政策,统一打到公司账户后由公司进行拨付,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 如需要,是否合并工资发放和计税?
3、如该人才奖励属于上年度人才缴交的个税进行一定比例返还,无论市级政策还是区级政策,是否还需要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奖金,应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还有疑问,请携带具体发放凭证和政府文件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
印花税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未在列举的应税凭证范围内的凭证不征印花税。
财税〔2018〕55号中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请问如果是发起人的母公司或者关联企业可以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对总部企业、“四中心”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及年度缴纳个人所得税500万元(含)以上的股东或出资人,按个人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50%的奖励,这部分奖励额由思明区财政局先拨款至我司,我司再将相关款项支付个人,那么,就个人取得这部分奖励额,是否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要,按什么税目申报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奖金,应按照偶然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还有疑问,请携带具体发放凭证和政府文件至主管税务机关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