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甲方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乙方为建筑工程公司。乙方承包甲方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始为大包,即包工包料。后来甲方变更为甲供材,乙方变更为一般纳税人为简易征收,已在税务局备案,增值税税率为3%。乙方将大包时外购的部分建筑材料钢筋、水泥的等,销售给甲方,请问按一般征收计税?还是按简易征收计税?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您好!因我司近期不会开票,公司不考虑交税控系统维护费。请问可以不交吗?不交在税务方面会不会有什么影响?期待您的回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您好!我是一家民营的非营利性医院,我的房子是租赁的个人门点,租赁合同约定税费同我方承担,没有到税务机关代开租赁发票,我医院是否可以按国办发2015第45号文件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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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你好!请问:安庆市宜秀区城乡建设局收取市政挖掘修复费,开具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是手工填开的是否是有效凭据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谢谢!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包括《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两类。
但是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式样、规格、联次、内容等,由省财政厅制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纳税人据实取得符合规定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收入专用收据》可以作为有效记账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九条 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 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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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于2012年回购职工房改房,现要过户到单位,请问一下,单位需要缴纳哪些费用及缴纳依据(国家相关文件及政策法规).
单位需要缴纳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根据《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修订)》(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0年第190号)文件第九条规定,契税税率为4%。
第十条规定,契税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其中,契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文件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对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节第二条第四小点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为其他个人代开的特殊情况除外)。
聘请外部审计人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其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餐饮费等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这类费用取得的发票能否在我公司税前扣除?
审计人员异地办案差旅费属于审计事务所正常经营费用支出,可以计入其当期费用项目税前扣除,但是委托企业不得税前扣除这些费用支出。
你好,我司主营业务为游戏软件研发,主营业务收入为游戏软件研发收入。即:我司将研发的游戏软件产品授权第三方游戏运营公司进行运营,第三方游戏运营公司负责该游戏的推广运营工作,我司负责该游戏软件产品后续的研发工作,双方按照商定的分成比例分成。
(上述授权过程只涉及游戏软件著作权授权过程,不涉及所有权人变更过程)
请问:就我司取得这部分游戏分成收入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您所述情形,贵公司不需要缴纳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