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内居民年收入12万以上是否一定要申报缴纳个税?
2、职业索赔人一次收入2万以上是否需要纳税?
3、职业索赔人年收入百万,是否可以免税?收入的主要方式为:打官司获得、与被举报人和解私下交易获得(这个为主要收入来源)?这个算不算偶然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1、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1月09日期间,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其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应如何计算?依据是什么?
2、从2016年11月10至现在,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其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应如何计算?依据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第六条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司吸收合并另外一家公司,采用一般重组方式,被吸收合并方为境外非居民企业100%持股,按评估价购买境外非居民企业股份,完成吸收合并,净资产评估价低于境外非居民企业出资额,请问是否需要按10%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如需要代扣代缴是以整体资产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您好!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办行〔2019〕104号 》文件规定,出差人员由出差地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和交通应交纳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请问,企业收到出差人员所交纳的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是否是应税业务收入交纳增值税?是否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相关依据文件是什么呢?谢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取得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及餐饮服务收入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我们公司是生产混凝土预制产品的,实际每月盘点都会有型号的串规,导致账面有盈亏金额,还有日常的产品工地损毁,产品场地损毁,这些算是非正常损失么?我看文件标注的是管理不善导致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三种情况,还有违反法律导致的损失,如被没收、销毁、拆除的三种情况。那我们没有符合的,是否不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比如:A产品成本是200元共100个,B产品是150元共200个,盘点的时候盘点了A产品是80个,B产品是220个,这样就会有9000元金额差异,做到了管理费用的存货损失,是否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六)现代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
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3)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请问一下,甲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甲公司欠丙公司材料款50万(丙公司为甲公司的供货商),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材料款50万。月末,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剩余款项50万。由于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未涉及到第三方丙公司,请问乙公司应向哪一方索取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林口县医院规定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退休后直接返聘任职至70岁,开绩效工资不到起征点十多年,2016年始扣个税,咨询答复““对退休返聘的部分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不到5000元的免征。”投诉后林口税务局答复:林口县林口税务分局答复:“林口县医院:你院对退休返聘职工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之规定。”才知是改为按劳务报酬扣个税。再咨询答复:“只要是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如此返聘十多年实质上构不构成任职受雇关系?符不符合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按劳务报酬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规定吗?违不违法?
药品名 五香丸,郑州瑞龙国药销售给代理商,出库开票价4元左右,代理商实际销售到诊所的价格为20-28元不等但给诊所的发票只有4元多点,中间差价代理商没有给诊所开发票,全部对私收款,一年的时间,已经卖了几百万的货物,账面上看不出什么不对的,都及时平账,这样算偷税漏税吗?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