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十九条规定: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你好,我司是一家游戏开发公司,主营业务为将开发出来的游戏授权给第三方游戏运营公司运营(第三方游戏运营公司可以使用该游戏著作权的相关权利,包括再转授权给第三方的权利,但是该游戏著作权所有人始终都为我司),我司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一定的分成收入,就该分成收入,我司是否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申报印花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立据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和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同一应税凭证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各方都应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若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名称为*劳务*维修费,*交通运输设备*配件,这种情况需要从税控系统开具维修清单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请您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执行,具体涉税事项建议联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您好,请问个人对企业承包经营,个人只向被承包经营企业缴纳一定的承包费用后经营所得归承包人所有,个人承包经营所得是在企业所得税前分配,还是企业所得税后分配?个人对于分得的承包经营所得只需要按承包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文件规定: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您好,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及《关于中央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国资发考分【2018】76号)的相关要求,我司集团调整了年金方案,将单位缴费比例从5%调高为8%,个人缴费比例从1.25%调高为2%,从2018年2月份开始补缴至今,请问相关个税该怎么计算和报税?2018年补缴部分与2019年补缴部分的处理方式有没有不同的要求?2019年新个税法下个人年金缴费可税前扣除的标准是按累计扣除的限额还是单月限额的概念?烦请研究、解惑,谢谢。
财税〔2018〕55号中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请问如果是发起人的母公司可以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二)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股东个人无偿借款给关联企业使用,不收利息,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缴纳个人所得税?
适用于该条款,如果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我的2018年的奖金是在2019年2月份发放的,当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扣除办法计算缴纳了年终奖个人所得税500元。我的问题是(1)我的2019年奖金在2020年2月份发放,这笔年终奖是否在2021年汇算清缴,而不是2020年;(2)如果我2019年全年的工资加奖金没有达到6万,在汇算清缴时,能不能把2019年2月发放的奖金并入2019年综合所得,当时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办法计算缴纳的个税500元能否退还?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