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制度信息报告——网签三方协议”模块办理网签三方协议业务,具体流程:(1)如企业已办理存款账号报告业务,点击【增加】后,系统会首先获取企业的存款账户列表,选择一条存款账户记录,点击【确认选择】系统会自动获取缴款账户信息并进行填充。(2)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获取三方协议号】,系统自动生成唯一的三方协议号,点击【提交】按钮,系统跳出提示“您的申请已成功提交,申请将自动导入征管系统!”。(3)通过“我要查询——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办理进度,办理环节为【验证通过】,即该项业务已办结。
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从2007年至2015年,收到武汉市财政局拨付的财政专项资金15.33亿元,,具体明细如下:
1、2007至2011年武汉市财政局出具了4份《武汉市财政局关于财政专项资金财务处理意见的函》,函里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合计5.36亿,专项用于香精香料研究所(公司)和包装及设计研究所(公司)等项目建设。
2、2012至2015年武汉市财政局出具3份函,函里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合计7.99亿,专项用于黄鹤楼科技园公司的结构调整、技术改进、市场拓展及整个平台体系等项目建设。
请问我企业是2019年9月成立的,如果到12月底能实现利润250万,那能享受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吗?请明确答复下能或不能,谢谢!
根据财税【2019】 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其中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公司有很多消防设施及工程等,每年消防公司都会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服务,确保安全、正常使用,请问消防公司的提供的维保服务应该按照什么项目纳税开具发票?
一.如果是对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是对建筑物、构筑物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按照“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公司是天然气的使用大户,每年天然气公司都会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服务,确保安全、正常使用,请问天然气公司的提供的维保服务应该按照什么项目纳税开具发票?
一.如果是对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服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是对建筑物、构筑物提供的维修保养服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按照“修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关于规范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7】17)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全年一次性计发的工资总额,应在实际发放下月计入用人单位缴纳基数,平均分摊到全年。
EPC总承包情况下,建筑企业作为总承包企业,既负责工程设计和施工,还负责设备采购和安装(设备从外部厂家采购)。请问:建筑企业的上述销售服务和设备这些行为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如果是混合销售,是否设计、建筑和设备均以建筑业9%(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开具发票?
请参考: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我公司提供的建筑服务跨省了,但是没有在提供服务地预交增值税。问题:没有预缴增值税会不会被罚款?罚款依据是怎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 4.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税率:……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我司与个人业主签订了租赁合同,因业务发展,我司需提前解约,并根据合同约定,在结束租赁合同关系后,需向个人业主赔偿50万元,请问该赔偿是在结束租赁合同关系后提供的经济赔偿,属于增值税价外收入?如属于增值税价外收入,是否涉及房产税?此外,该赔偿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吗?我司涉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吗?谢谢!
1.根据纳税人咨询所述,该赔偿金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对未实际租赁期间的一种补偿,未发生销售行为取得的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无需开具发票;2.纳税人反映的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违约金性质不属于租金收入,因此不需缴纳房产税;3.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规定,贵公司因提前解约而支付的赔偿款属于个人业主的偶然所得,应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