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八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二)开发项目位于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专票开具应做到项目齐全,对于不规范的专票建议退回重开。
咨询:1、对于会计科目中固定资产-房屋装修,取得房屋装修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对于保险公司,由于对于用于应税业务,同时用于免税业务产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是可以全额抵扣的。那么对于这种用于固定资产-房屋装修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2、对于租入不动产产生的房屋租赁费,按照税法规定其取得的进项税是可以全额抵扣的,对于保险公司租入不动产发生的装修费用产生的进项税,是否可以全额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您好,我想去大厅补录2013年(个人)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并打印当年度个税完税证明,现税局系统只能查到2015年以后数据,需要带什么材料?大厅要让提供当时个人纳税证明,但当时我个人没有打印完税证明,代扣代缴的公司打印了当月公司的个税完税证明,现代扣代缴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和当月公司个税完税证明及当月公司交个税银行付款凭证,凭借以上材料能否在大厅申请补录(公司对个人补录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规定, 一、从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开具《纳税记录》(具体内容及式样见附件);纳税人申请开具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个人所得税缴(退)税情况证明的,税务机关继续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三、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手机APP申请开具本人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也可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 四、纳税人可以委托他人持下列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代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一)委托人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二)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我公司为水泥生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上月购入一批初级农产品(苗木)用于厂区内绿化,供应商提供免税备案证明并答复可开具免税普通发票。当地税务局法规部门认为,我公司采购本身免税的苗木,并非用于生产经营材料,应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允许抵扣进项税。前期两次咨询12366,一次答复该业务属于集体福利项目,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一次答复认为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根据(财税〔2017〕37号第六条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抵扣;请帮忙确认,我司该项业务是否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否可根据买价*扣除率(9%)计算进项税额付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规定可以扣除“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此项内容是否包括印花税、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九、关于计算增值额时扣除已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缴纳的印花税列入管理费用,已相应予以扣除。其他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时缴纳的印花税。”
1.根据《江西省总工会、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工作的意见》(赣工发[2011]9号)文件精神,文件中明文规定:"要依法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开展活动和工会工作的经费。根据《工会法》《江西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用工单位要根据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总额2%的比例,在劳务派遣费用中列支工会经费,同时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约定,并拨付给劳务派遣公司工会。工会经费的主管部门是工会部门,关于您咨询的问题,解释权在工会部门,如您还有疑问,可以向工会部门进行咨询;2.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我司向移动公司购买一批话费充值卡,用于发放给客户。移动向我司开具增值税电子普票,名称为*预付卡销售*通信服务费,税率栏开具“*”号,税额“*”号。
问题1:根据税务文件,预付卡销售应开具“不征税”发票,请问移动公司税率栏开具“*”是否合规,我司收到该票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
问题2:根据此业务场景,我司收到该票是否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是否还需要收集客户的签收表,作为扣除凭证的附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您好!请问:支付境外客户的返利是否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其他税金吗?如果要具体依据哪条法规?2019年10月23日网上留言回复:为提供准确答复,请您补充信息:1、该笔佣金是支付给境外个人还是境外企业?2、佣金对应的劳务是否完全发生在境外?3、具体是因为什么业务返利?
该笔业务是销售产品给境外客户-企业,达到一定业务量后会返利给客户,相当于是有折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