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公司在2015年开始新建了一栋商业不动产用于出租,但是不动产竣工交付时间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请问是按房产税是按简易法还是一般法缴纳房产税? 另外2018年又在同一地块上新建了一栋商业不动产,请问房产税是按简易法还是一般法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没有简易法或者一般法缴纳的相关规定。
自用的按照从价计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出租的按照从租计征,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我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销售一批货物给省内禹州一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双方对账不及时,导致在发票传递中,开给对方的增值税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近期向对方催要货款,对方以未收到发票为由,无法结算货款。在多次协商后,对方把货物退回。我公司最近向其他客户销售上述货物,需要再次开具发票。按照规定应当先开具红字发票,在通过发票开具系统的企业客户端(包括原禹州客户)和本地主管税务机关内网查询,均找不到发票信息(我公司有原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目前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解决开具红字发票的问题,请问如何处理?
我与前夫于2015年10月1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协议补得一套150平方米的住房,后因感情不合,于2016年4月1日与前夫协议离婚,协议将该套15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住房分配给我(我们还有其他房产,前夫分得其他房产),由于我与前夫离婚时,该套房屋还不能办理房产证, 所以直到2019年5月8日我正式取得该套房产的房产证。2019年5月20日,我与某人签订合同,转让这套通过拆偿补偿后,又经协议离婚分得的住房,为事先筹措好产权转移的相关税金,现咨询如下问题:
如何确定“满五唯一”免征人个所得税、“满两年”免征增值税的起算时间?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那么,我这套房产的“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具体如何确定?是否能依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确定调换房屋原值的方法确定,即既然“调换房屋原值”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那么时间是否也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确定,即确定为2015年10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文件第十二条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应当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应税车辆完税或者免税电子信息对纳税人申请登记的车辆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依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
据此,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关于“外地车牌换本地车牌”的问题,涉及车辆登记异地转入手续,属于交管部门的业务范围,详情请您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核实。
根据养老保险相关条例,个人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用人单位就应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因此,任职单位应从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缴社保,包括试用期。
客户个人的小车维修费,原则上只开具普票购买方为个人,但是客户要求开具专票购买人为某公司,这个合法吗?个人消费给开公司专票吗? 是否需要客户个人提供小车是公司用的证据才能开公司专票?否则只能开普个人普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附件1《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你好,我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在最后办理产权的税务审核时候发现开发商递交了错误税率发票,在这期间我结婚了,这就涉及我婚后和爱人有三套房子,第三套房子缴税需要缴总房款3%,但他们递交错误发票的时候开发商耽误了时间,否则我就能按1%缴税,他们的错误导致我需要多交8000多元,这是我必须缴纳的税款。现在我和开发商协商让他赔偿我多交这部分,他不同意。整个交流期间,手续我都拍照了,也去大厅咨询了,他们也不否认错误递交了,但是却一直强调900天有效期内办他们就没责任,我和消协投诉后工商局准备给我协调,相关资料在那里备案,但不决策我们的对错,也说税款是否正确他们评判不了,如果他们还是不能解决我该怎么办?我是同意缴国家这份税款,但是开发商不承担赔偿,我只有起诉这条路了吗?我要求赔偿也不是不无道理啊。
你好,我在婚前买了一套房,在最后办理产权的税务审核时候发现开发商递交了错误税率发票,在这期间我结婚了,这就涉及我婚后和爱人有三套房子,第三套房子缴税需要缴总房款3%,但他们递交错误发票的时候开发商耽误了时间,否则我就能按1%缴税,他们的错误导致我需要多交8000多元,这是我必须缴纳的税款。现在我和开发商协商让他赔偿我多交这部分,他不同意。整个交流期间,手续我都拍照了,也去大厅咨询了,他们也不否认错误递交了,但是却一直强调900天有效期内办他们就没责任,我和消协投诉后工商局准备给我协调,相关资料在那里备案,但不决策我们的对错,也说税款是否正确他们评判不了,如果他们还是不能解决我该怎么办?我是同意缴国家这份税款,但是开发商不承担赔偿,我只有起诉这条路了吗?我要求赔偿也不是不无道理啊。
你好,我是一房地产公司,我公司在营改增之前有部分老项目,现在达到清算条件,需要清算,但是在营改增之前,由于所得税核定征收,财务对票据要求不严,很多成本未取得发票,导致现在无法清算,营改增后所得税查账征收后,新项目票据规范。我们想咨询下,对我公司的老项目土地增值税能否按核定征收,对新项目进行查账清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