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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百问

办税人员认为28号公文不适用我司,31号文效力高于28号文,请问这么解释是符合税法规定吗?

办税人员认为28号公文不适用我司,31号文效力高于28号文,请问这么解释是符合税法规定吗?

我司为房地产企业,在2017年计提部分无票成本。今年税务机关认为我司计提成本超出10%,不符合31号文。但17年计提的成本在18年大部分都取得发票,我司认为按照2018年28号公文,第十五条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我司成本不需要还原到17年。办税人员认为28号公文不适用我司,31号文效力高于28号文,请问这么解释是符合税法规定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规定,第四章 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三十二条 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第三十五条 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办税百问

以前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现在农村信用社改制,请问增加的这部分股金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以前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现在农村信用社改制,请问增加的这部分股金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以前在农村信用社入股,现在农村信用社改制,对以前的原始股按照2.8倍进行配股,即股金增加了2.8倍,请问增加的这部分股金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个人所得税  

办税百问

请问是如何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的?

请问是如何判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谁的?

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小规模销售货物可以自行领专票吗

小规模销售货物可以自行领专票吗

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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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分公司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

您好!我公司是A公司(在南宁)的分公司,我公司在当地(不是南宁)有自己的厂房,我公司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独立的纳税人识别号,请问我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分公司,还是A公司(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房产税  

办税百问

在报纸上发布招聘信息 发票项目如何开具?

在报纸上发布招聘信息 发票项目如何开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规定:“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发票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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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开户无法于本月完成,故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是否能于开立银行账户并进行登记信息确认的当月(预计11月)进行申报?

银行开户无法于本月完成,故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是否能于开立银行账户并进行登记信息确认的当月(预计11月)进行申报?

我司为新设立企业,尚未开立银行基本户。因租赁办公场地需要,拟于10月底签订租赁合同。但银行开户无法于本月完成,故租赁合同的印花税是否能于开立银行账户并进行登记信息确认的当月(预计11月)进行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即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通过网站申报税款的,可在签订合同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印花税,税款所属期为书立领受合同的当月。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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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水未经加工天然水供应给自来水厂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水库水未经加工天然水供应给自来水厂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您好,该项业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税率为6%。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规定:“水利工程水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因此,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应按‘服务业’税目按5%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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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可以针对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一般计税和差额计税么

劳务派遣可以针对不同的项目分别选择一般计税和差额计税么

我是做劳务派遣的一般纳税人,我可以对A客户开6%税率的专票,对B客户开5%征收率的差额专票么?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服务政策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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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做研发,产品试制成功后,委托外单位加工,我 司负责销售。产品属于鼓励类项目。我司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按15%的优惠政策?

我司做研发,产品试制成功后,委托外单位加工,我 司负责销售。产品属于鼓励类项目。我司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按15%的优惠政策?

我司做研发,产品试制成功后,委托外单位加工,我 司负责销售。产品属于鼓励类项目。我司可否享受西部大开发按15%的优惠政策?


现答复如下: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58号

一、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二、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1-03-17 | 评论:0 | 浏览: | 标签: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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