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企业卖给对方一批我们生产线的垃圾,但是这垃圾实在是不太好对应大项,可不可以把这批垃圾放到经营范围内的产品里去开发票,感谢解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一部分按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一部分按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纳税申报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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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可以分开申报的文件规定。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文件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你好,有限合伙企业适用单一基金核算方式,收回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5000000元,及投资收益724648.73元,合计5724648.73元。现将5724648.73元进行分红,合伙企业代扣代缴自然人合伙人的个税-股息红利所得,请问应用全额计税还是差额计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规定:” 第一条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A建筑劳务公司在总包处取得了劳务分包业务,这个业务由很多小的项目组成,比如,钢筋劳务,浇筑劳务等,A建筑劳务公司可以把这些小的项目分包给B建筑劳务承包吗?签订合同,开发票结算。如果可以,同时是外地项目,最后B劳务公司需要开外管证到外地缴纳税金吗?A建筑劳务公司在预缴税金的时候可以从总分包款里面剔除第二次分包的合同金额进行预缴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您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请问:这个发票是否必须打印2张,一张用于记账,一张用做抵扣联凭证?既然电子发票没有抵扣联,为什么要多打一份做抵扣联?
根据《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7年第66号)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持税控设备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端)为其办理通行费电子发票选择确认。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按照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进项税额,在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栏次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我于2018年1月购买上户的混合动力新能源汽车,在2018年9月18日工信部公布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中,具体为比亚迪BYD6460STHEV5,问题1:现在是否能根据这个政策享受免交车船税:2、现在保险公司说法是我这个车型是要在9月18日后上户的才能免交车船税,9.18前的不免,请问是否税务局这边是按这个执行的?3、如果是以9月18日上户为分界线,依据是什么?4、如果不是,现在我应该怎么才能免交车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八条规定,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
您好,我们是一家国内的专利事务所,有客户需要在国外申请专利,向国外申请专利需要委托国外专业的专利事务所进行办理,因此需要向境外汇款。
我们向境外汇款的部分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交给国外专利局的费用,还有一部分是国外事务所的服务费。请问一下,针对这两部分应该分别如何缴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你好,如果给员工按工资薪金扣的个税,但是未交社保,此员工的差旅费入费用。问题:1、按工资薪金扣个税的员工不缴纳社保可以吗,以后是否需要补交社,2、未交社保员工差旅费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1.按“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是本单位的员工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发放“工资、薪金”并按照规定参加并缴纳社保。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收到的营业厅使用的展示货物用货架发票,有的开的是 搬运设备,有的开的是 家具。到底哪个合规,如何界定,谢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取得的取暖费和物业补贴如果符合上述国税发〔1994〕89号所列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