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项目的土地构成为二部分一部费为通过招拍挂方式下购买的出让用地,另一部分为帮助政府拆迁还房的划拨用地,同时房屋以划拨方式还给老百姓,同时约定如果老百姓要改变土地性质,由拆迁户自行补缴出让金和契税。请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可以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成交价格和支付给老百姓的各种拆迁补偿费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你好,敝司是一家住宿企业,请问敝司1月开具5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月因为疫情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按估计,应该在3月才能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请问,敝司在1月是按应税申报上去,在2月和3月增值税申报表该如何对应填写?敝司想在2月申报表中:附表一,未开具发票6%的填写负数5万,在未开具发票免税项目填写53000的数据,然后在对应减免增值税填写免税金额53000.另外3月申报表填写申报表的时候,在附表一,增值税6%的专票部分填写-50000,在未开具6%填写50000,在开具普通发票免税项目填写53000,在未开具免税项目填写-53000.然后减免增值税申报表不用写。请问这样填写正确吗?另外免税金额是写合同金额53000还是不含税的50000呢?
你好,敝司是一家运输公司,按规定运输疫情所需物资是免增值税的,但是我们还是有应税项目,那我们车辆发生的油费过路费还有汽车维修费等这些原本可以抵扣的进项,如果敝司可以区分使用在应税还是免税项目的金额,贵局是如何来来认定企业区分项目的准确性?还有如果企业不能区分,又该如何处理?谢谢!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小明是独生子女,母亲再婚后与继父育有一子,父亲与继母结婚后未生育,继母的孩子与父亲不形成法律拟制血亲关系,只存在名义关系。这种再婚后两个家庭,三个孩子的情况,三个孩子各自应该如何扣除?
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第七章 赡养老人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现在申报表没有体现任何减免信息,申报截止日期是否和增值税一致?
回复如下: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符合减免条件的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同时,企业如实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要继续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据实办理增员、减员等状态变更,按规定进行社保费申报。各地人社、医保、税务部门将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企业精准享受减免政策,严格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扣除减免费款后进行缴费。
我公司是一家产销型企业,外购成品销售给国内贸易公司 。贸易公司因出口退税需要,要求开给他的专票不要填写规格型号,这样合规吗?供应商给我公司的是有写规格型号的。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收款方开具发票,填写项目应齐全,填写内容应真实。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我司是餐饮企业,我司卖的早餐牛奶、饮料是否适用2020年第8号文,免征增值税?
答复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包括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因此,纳税人应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范围判断是否符合免征增值税政策。
湖北省受疫情影响,社保费(除养老、失业、工伤三项外)无法按时缴纳,是否需要申请延期缴纳?如果需要申请,请问步骤是什么?
回复如下:
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申请,并按当地人社、医保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缓缴由人社部门审批,职工医保的缓缴由医疗保障部门审批。
不知道之前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的是谁的信息,哪个号码,不知怎么办理实名认证?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办税人员、特定法定代表人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采集或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身份信息采集。
第五条规定,办税服务厅现场开展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登记证件或者加盖纳税人印章的登记证件复印件(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件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以下简称“登记证件”);特定法定代表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税务机关现场采集其实名信息,并记录其与纳税人的关联关系。
湖北省免征社保费,是只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三项,还是免征全部。
回复如下: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20〕2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我省对中小微企业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执行。
第二条规定,我省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免征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
第三条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可缓缴不超过6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条件、批准权限、办理程序等具体办法,由省人社厅商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根据《湖北省医疗保障局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鄂医保发〔2020〕1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明确减征期限: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期限为5个月;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减征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规定,减征起始月份为2020年2月,减征期限内已按正常费率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的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或抵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