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小孩2岁在某早教机构报了早教班,对方给我开具了“生活服务*教育咨询”发票,请问这个发票属于教育费用发票吗?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七)生活服务。
2.教育医疗服务。
教育医疗服务,包括教育服务和医疗服务。
(1)教育服务,是指提供学历教育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的业务活动。
你好,我单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个楼盘,在企业注册所在地,既有出售、也有出租。出售部分预缴增值税;出租部分不用预缴增值税,每月开票给租户,请问出租部分的应交增值税,可用售房预缴的增值税抵吗?谢谢!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因此,您可参考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你好,我想咨询下,现在快递行业免税,在这期间,快递行业是否能开专票,还是只能开具免税的普通发票,这段期间所有的专票都不能开?
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单位聘请退休人员担任财务顾问,并签订了为期一年的《财务顾问聘用协议》,每月向其发放固定报酬6000元,请问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对以上人员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复如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我们是超市,请问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吗?
答复如下: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工厂建设使用土地,从什么时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是从办下土地使用证开始吗?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9年12月发放一次性年终奖金时,选择了按照不计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应综合所得月度综合税率表进行计算。但今天发现如果计入综合所得计税,因为我有附加扣除数,可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税额。
请问我可以在3月1日的汇算时反悔并重新选择按照综合所得计税方式么?具体怎么操作呢?
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公司购买一个商铺全额付款,但项目未竣工交付,请问可以按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开具后对方可以抵扣吗?
答复如下:
1、如果房管部门认定项目未竣工销售属于预售,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九条第 (十一)项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若房管局认定该项目属于正式上市销售,则收取的款项可以按9%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优信二手车收取第三方服务费且不开具发票。
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另外,购买方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索取发票的合法权利,与销售方进行交涉。交涉后销售方仍拒开发票的,购买方可向税务机关举报。
我们现在是一家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可以转成小规模纳税人吗?国家现在不都是降税减负了吗?
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件相关规定的,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截止目前暂未出台有关该转登记日延期等文件,现已将您留言中的意见建议反馈至相关部门,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配合和支持!另外,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等,请您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或“河南税务”官方微信公众号,了解最新政策文件。